“數字盲盒”“元宇宙”“碎片合成”,數字藏品交易噱頭層出不窮,卻暗藏隱患。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方停止運營,是否應當對購買者的損失承擔責任?5月15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涉數字藏品平臺交易的新類型糾紛,因平臺停止運營導致用戶持有的數字藏品無法繼續交易、價值無法變現,且平臺在數字藏品交易過程中存在誘導非理性交易的情形,被判對用戶的損失承擔70%的主要責任。法官提醒,數字藏品不等于投資產品,購買者“入市”需謹慎。
2025年5月15日,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上訴人某科技公司與被上訴人鄭某等十一人合同糾紛一案。
某科技公司通過其運營的APP應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平臺向用戶出售存有數字藏品的盲盒,且在平臺上為用戶之間交易數字藏品提供展示、瀏覽、結算等服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間,鄭某等十一人在某科技公司的平臺上多次購買并與其他用戶進行數字藏品交易。后某科技公司運營平臺停止運營,鄭某等十一人認為平臺中的數字藏品已不能正常交易,某科技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故訴至法院請求某科技公司返還其投資款并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因平臺交易基本停滯導致用戶持有的數字藏品無法實際繼續交易、數字藏品價值無法變現,且某科技公司在數字藏品交易過程中存在誤導、誘導等行為,某科技公司存在明顯過錯,遂判令某科技公司對鄭某等十一人的損失承擔70%的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后,某科技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向三中院提起上訴。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與鄭某等十一人之間形成了兼具買賣合同和網絡服務合同的復合型合同關系,從案涉數字藏品交易模式、某科技公司對交易的控制能力、營利模式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風險防范來看,相較于一般商品交易,某科技公司作為數字藏品發行方、銷售方、交易服務平臺提供方,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某科技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發售的數字藏品的經濟價值支撐,未進行理性消費風險提示,未對可能產生的投機、炒作進行限制,甚至存在明顯誘導用戶非理性交易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存在明顯過錯,應向鄭某等十一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三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升級,我國數字藏品行業亦持續升溫,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購買者應理性看待數字藏品,樹立正確消費觀念,避免盲目投機操作。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方較一般商品交易者負有相對更高的注意義務,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虛假宣傳、炒作等行為,抵制和防范數字藏品金融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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