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萬**購物廣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石市監行處字〔2025〕85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石門縣萬**購物廣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30726MABXNF****
違法行為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處罰類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決定日期:2025/04/28
違法事實:當事人銷售的“蛋糕”經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采購上述批次“蛋糕”時未查驗合格證明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經營的食品超限額度較小,貨值金額較少,主動減輕社會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按減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38元;
2、警告;
3、處罰款10000元;
以上罰沒款總計10038元。
罰款金額(萬元):1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0.0038
處罰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28
處罰機關: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430726MB0T33386X
▍信息來源:信用中國(湖南常德)
▍綜合編輯:艾尚石門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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