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線上舉辦《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發布及宣貫會。會議發布并解讀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協會制定的《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知產力AI智能體根據相關提示詞對該清單進行了解讀。
素材來源 |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點評 | 知產力AI智能體
編輯 | 布魯斯
5月15日下午,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線上舉辦《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發布及宣貫會。會議發布并解讀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協會制定的《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清單》做了解讀:
一、清單的定位。《清單》是普法宣傳和執業規范工具,通過清單化列舉禁止性從業行為,便于專利代理機構和從業者快速掌握行業監管規定,標明行為底線,增強執業紀律意識,同時,便于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依據相關規定,對代理機構予以監督。
二、清單的制定原則。《清單》的制定過程突出了三個工作原則:一是簡明易懂。概括提煉同類違法情形,用準確簡潔的語言加以描述,避免晦澀,利于傳播,以便社會公眾、從業人員容易理解和接受。二是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各方反映強烈的重點、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誠信行為,提高清單宣傳引導的針對性。三是全面完整。全面覆蓋專利代理業務涉及的各環節各方面,適當采用兜底條款進行歸納總結。
三、清單的主要內容。《清單》共列舉了20條禁止性從業行為,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代理業務合法性方面。包括: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損害委托人權益等行為,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資質,專利代理師掛證,拒絕委托人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轉包第三方,以自己名義或者借用、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或者宣告無效,偽造變造法律文件、票據、簽名,濫用法律程序或者訴訟程序、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審查秩序等。二是規范經營競爭行為方面。包括:“快授權”“包授權”等虛假宣傳,欺詐詆毀、惡意低價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示或者暗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向從事審查或者管理的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利益輸送等。三是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方面。包括:不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遵守保密義務、利益沖突審查、簽名責任,違規聘用相關人員,代理機構不具備執業資格后未及時妥善辦理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等。
知產力AI智能體評
《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的深度解讀與行業影響分析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于2025年5月發布的《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是一項重要行業規范,標志著我國專利代理行業監管進入更加精細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本文將從《清單》的制定背景與定位、主要內容特點、對行業各主體的影響以及未來實施展望四個維度進行全面分析,以幫助專利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和創新主體更好地理解這一重要規范的內涵與意義。
《清單》的制定背景與核心定位
專利代理行業作為連接創新主體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橋梁,其規范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創新體系的健康運行。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深入推進,專利代理行業規模不斷擴大,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行業發展亂象。《清單》的出臺正是針對這些問題的一次系統性回應,旨在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為行業劃定清晰的行為邊界。
從法律位階上看,《清單》雖然不屬于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但作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這一行業自律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內容實質上是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禁止性條款的集中梳理與細化。如《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26條對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禁止行為已有規定,而《清單》則將這些分散的規定系統整合,并補充了行業實踐中新出現的問題情形,形成了更為完備的規范體系。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將《清單》定位為"普法宣傳和執業規范工具",這一雙重定位頗具深意。一方面,它通過"清單化"的呈現方式,將復雜的法律規定轉化為20條簡明扼要的行為禁令,大大降低了從業人員的認知門檻;另一方面,它又不僅僅是簡單的普法宣傳材料,而是具有實質約束力的行業規范,將成為協會開展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這種"寓管理于服務"的思路,體現了現代行業治理的理念創新。
《清單》的制定過程遵循了三大原則:簡明易懂、突出重點、全面完整。這三個原則看似簡單,實則反映了對行業治理規律的深刻把握。首先,簡明易懂確保了規范的傳播效果,避免了一般規范性文件常見的晦澀難懂問題;其次,突出重點體現了問題導向,精準打擊行業痛點;最后,全面完整則通過兜底條款的設計,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違規行為預留了規制空間。這種制度設計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顯示出制定者的前瞻性思考。
《清單》內容的體系化解讀
《清單》所列20條禁止性行為看似獨立成條,實則內在邏輯嚴密,構成了一個覆蓋專利代理全流程、全主體的立體化規制體系。通過深入分析可以發現,這些條款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代理業務合法性規范、市場競爭行為規范和機構內部管理規范,共同構成了專利代理行業的"負面行為清單"。
代理業務合法性規范
非正常專利申請一直是困擾我國專利高質量發展的頑疾。《清單》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禁止"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這與《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規制一脈相承。值得注意的是,《清單》將"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作為判斷標準之一,這與《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第3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界定高度吻合。這表明《清單》并非另立新規,而是對既有規定的系統整合與強化。
在代理行為規范方面,《清單》第二條禁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向委托人通報進度并送達法律文書和材料等"行為,這與《專利代理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義務的規定相呼應。第十一條禁止"未經授權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決定,第十四條禁止代理存在利益沖突的案件,這些條款共同構筑起保護委托人權益的"防火墻"。特別是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填補了以往行業規范的空白,對于維護代理服務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
在資質與程序合規方面,《清單》第八條禁止"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冒用、借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第九條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文件、票據、簽名或者簽章",第十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這些條款直擊行業中的"掛證"、資質出借等亂象,與《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2條對"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形成互補。第十二條禁止"以濫用法律程序、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秩序",則針對近年來出現的濫用專利制度行為,體現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
市場競爭行為規范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清單》重點規制的另一領域。第三條明確禁止"以欺詐詆毀、虛假宣傳、引人誤解、商業賄賂、惡意低價等方式招攬業務",特別是明確點出"'快授權''包授權'等違規承諾案件結果",這與《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關于不得"以詆毀其他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等手段招攬業務"的規定相比,列舉更加全面,針對性更強。其中"包授權"承諾一直是行業痼疾,嚴重誤導委托人預期,《清單》的明確禁止將有力遏制此類行為。
商業賄賂與不當關系利用是另一規制重點。第四條禁止"明示或者暗示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或者向從事專利審查和管理工作的人員行賄或者利益輸送",第五條禁止違規聘任曾從事專利、商標審查或管理工作的人員,第六條禁止指派有相關任職經歷的代理師代理其曾審查處理的案件。這些條款形成了一套防范"關系代理"的完整制度鏈條,既與《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2款關于行賄行為的禁止相銜接,又增加了更具操作性的行為規范,對于維護專利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至關重要。
機構內部管理規范
簽名責任與質量管控是《清單》關注的核心管理問題。第十六條禁止"未經本人審核,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或者專利代理師本人在他人撰寫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這一規定直擊行業中的"代簽名"亂象,與《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關于"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的規定相呼應。通過強化簽名責任,將有效提升專利代理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
人員流動與業務交接規范也是《清單》的創新之處。第十七條要求專利代理機構在"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注銷、被撤銷、被吊銷執業許可證"以及專利代理師離職時,必須"及時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這一規定填補了以往的制度空白,保障了委托人利益不會因代理機構的變動而受損。第七條禁止專利代理師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或自行接受委托,則進一步規范了執業秩序,防止"腳踏多條船"的亂象。
保密義務與轉委托規范體現了對委托人自主權的尊重。第十五條重申保密義務,禁止"泄露委托人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商業秘密等信息";第十八條則平衡了委托人與代理機構在轉委托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既禁止"無正當理由拒絕委托人向第三方轉委托的要求",也禁止"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轉委托案件"。這些條款共同構建起尊重委托人意愿、保護委托人權益的制度體系。
《清單》對行業各主體的影響分析
《清單》的發布與實施將對專利代理行業的各參與主體產生深遠影響,重塑行業生態格局。這種影響不僅體現在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調整上,也將改變委托人的選擇標準和監管部門的執法重點。
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影響
《清單》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內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往許多機構存在的"重業務開拓、輕內部管理"傾向將難以為繼,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利益沖突審查機制、案件流程監控系統、文件審核制度和人員管理制度。特別是對于分支機構較多的大型代理機構,《清單》第七條關于禁止專利代理師在多個分支機構擔任負責人的規定,將促使機構重新審視其組織架構和人員安排。第十七條關于業務交接的要求,也將倒逼機構建立更加規范的業務檔案管理和流程跟蹤系統。
在業務模式方面,《清單》將促使代理機構從"數量導向"向"質量導向"轉變。第一條關于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禁止,意味著那些依靠編造專利、拼湊專利生存的機構將失去生存空間;第三條禁止"包授權"等虛假承諾,則迫使機構必須通過提升專業能力而非不實宣傳來吸引客戶;第十三條禁止委托無資質人員承辦專利撰寫業務,將遏制低價競爭現象,促使行業回歸價值競爭。這些變化雖然短期內可能造成部分機構的業務萎縮,但長遠看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清單》還將改變代理機構的風險管控模式。以往許多機構對法律風險的關注主要集中在最終結果上,而對過程合規重視不足。《清單》的實施將促使機構建立全流程風險防控機制,從接受委托、案件分配、文件撰寫、審查意見答復到后續管理,每個環節都需要有相應的合規控制。特別是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關于避免不當關系和利益沖突的規定,要求機構必須建立更加嚴格的職業道德審查制度和案件分配規則。
對專利代理師的影響
對于專利代理師個體而言,《清單》既是約束,也是保護。第七條關于禁止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的規定,雖然限制了代理師的執業靈活性,但也避免了多頭執業帶來的責任沖突和職業風險;第十六條關于簽名責任的規定,強化了代理師對經手案件的責任,促使他們更加審慎地對待每一份法律文件。這些規定實際上提升了專利代理師的職業尊嚴和社會地位。
《清單》還將改變專利代理師的職業發展路徑。在《清單》的規范框架下,代理師將難以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案源或影響審查結果,專業能力將成為決定其職業成就的關鍵因素。這種變化將激勵代理師更加專注于提升專業水平,而非建立所謂的"關系網絡"。同時,第五條、第六條關于從業限制的規定,也為代理師的職業流動劃定了清晰邊界,避免因不當流動而引發的職業道德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清單》對代理師的自我保護也提供了制度支持。第十六條禁止機構強制代理師在未經審核的文件上簽名,實際上賦予了代理師對不當要求的合理抗辯權;第十五條關于保密義務的規定,既是對代理師的約束,也提醒他們在信息管理上需建立更加嚴格的工作習慣。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代理師執業風險的"防火墻"。
對委托人的影響
《清單》的實施將顯著提升委托人在代理關系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一方面,《清單》第二條要求代理機構及時通報案件進度并送達法律文書,第十一條禁止超越委托權限做出決定,第十八條保障轉委托權利,這些規定都強化了委托人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清單》的公開性使委托人能夠更加清晰地了解代理機構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為他們選擇代理服務提供了明確的評價標準。
《清單》還將改變委托人對專利代理服務的價值認知。長期以來,部分委托人存在"唯授權論"傾向,過分關注專利申請是否獲得授權,而忽視專利質量和技術貢獻。《清單》第一條禁止非正常專利申請,第三條禁止"包授權"承諾,將促使委托人更加理性地看待專利代理的價值,從追求"數量"轉向注重"質量",從關注"結果"轉向重視"過程"。這種轉變對于培育健康的知識產權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面臨維權困難的委托人,《清單》提供了更多救濟途徑。以往委托人因代理機構不當行為受損時,往往面臨舉證難、定性難的問題。《清單》的出臺使各類禁止行為更加明確,委托人可以依據相應條款更有針對性地主張權利。特別是第二條關于勤勉盡責義務、第十一條關于越權代理、第十四條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為委托人追究代理機構責任提供了更加具體的法律依據。
對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影響
《清單》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執法依據。雖然《清單》本身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其內容大多對應《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清單》的具體行為描述,更加精準地識別和認定違法行為。特別是《清單》對"非正常專利申請"、"包授權"承諾等行為的明確界定,解決了以往執法中標準模糊的問題。
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而言,《清單》的發布標志著其行業自律職能的進一步強化。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協會以往在監管中主要依靠《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等原則性規定,《清單》的出臺為其提供了更加具體的行為評判標準。特別是第十九條明確將"拒不配合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列為禁止行為,為協會開展自律檢查提供了制度保障。這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的雙軌制管理模式,將形成更加有效的行業治理合力。
《清單》還將推動監管協同機制的完善。專利代理行業監管涉及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多個部門,《清單》通過系統梳理各類禁止行為,為部門間的監管分工與協作提供了清晰指引。例如,第一條關于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監管需要知識產權局主導,第三條關于不正當競爭的查處則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而第四條關于行賄行為的規制則需要與紀檢監察機關協同。這種跨部門的監管協同對于打擊專利代理領域的復合型違規行為尤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清單》的出臺也將改變監管方式的轉型升級。傳統的專利代理監管主要依靠投訴舉報和個案查處,而《清單》的實施將促使監管部門更多采用預防性監管措施。通過對照《清單》開展定期檢查、專項治理和風險預警,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將顯著增強。特別是《清單》對代理機構內部管理規范的強調,將引導監管部門從單純的結果監管轉向過程監管,從事后處罰轉向事前預防,形成更加科學的監管閉環。
《清單》實施的挑戰與展望
盡管《清單》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但其實施過程中仍面臨若干挑戰,需要各方協同努力才能確保制度效果充分發揮。同時,隨著實踐的深入,《清單》本身也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以適應行業變化的新形勢。
實施過程中的主要挑戰
標準細化與解釋是首要挑戰。《清單》雖然力求簡明易懂,但部分條款如"非正常專利申請"、"勤勉盡責義務"等概念仍需進一步明確判斷標準。例如,如何區分正常的專利申請策略與"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非正常申請?如何界定"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具體情形?這些問題的模糊性可能導致執法和自律的不一致性。因此,亟需制定配套的實施指南或典型案例指引,為條款適用提供具體參照。
監管能力建設是另一重要挑戰。《清單》的實施要求監管部門具備更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和技術手段。特別是對于隱蔽性較強的違規行為,如借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私下利益輸送等,傳統的監管方式往往難以發現。這要求監管部門加強信息化監管手段的應用,建立專利代理行業的大數據監測系統,提升智能化監管水平。同時,還需要加強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使其準確把握《清單》各項條款的適用標準。
自律與監管的平衡也是關鍵問題。《清單》作為行業自律規范,其有效實施有賴于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覺遵守。如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避免過度干預市場,保持行業的創新活力,需要審慎把握。特別是對于新興的代理模式和服務方式,不宜簡單套用《清單》條款予以否定,而應給予一定的包容審慎空間,通過"監管沙盒"等方式探索適應性監管路徑。
未來完善方向
動態調整機制是《清單》未來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專利代理實踐的不斷發展,新的違規行為形式將不斷出現,《清單》需要建立定期評估和更新機制,及時納入新出現的典型違規情形。例如,隨著人工智能技術在專利代理中的應用普及,可能出現AI代寫專利卻不標注的情形,這可能需要納入未來的禁止行為清單。這種動態調整機制將確保《清單》始終與行業發展同步。
國際協調與借鑒也是重要方向。我國專利代理行業正日益融入全球化進程,《清單》的完善需要參考國際經驗。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專利代理師和代理機構的職業行為規范、歐洲專利局(EPO)對不當業務招攬的禁止規定等,都可以為《清單》的修訂提供有益參考。特別是在跨境專利代理服務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清單》需要考慮與國際規則的銜接問題。
激勵相容機制的構建將提升實施效果。單純的禁止性規定可能效果有限,需要配套建立正向激勵機制。例如,可以將遵守《清單》情況作為專利代理機構評級、評優的重要指標,對長期合規的機構給予審查快速通道等便利措施。這種"獎優罰劣"的機制設計,將促使代理機構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合規,形成良性的行業生態。
結語
《專利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的發布實施,是我國專利代理行業走向成熟與規范的重要里程碑。通過20條明確的行為禁令,《清單》為專利代理活動劃定了清晰底線,為行業治理提供了有力工具,為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從代理業務的合法性規范到市場競爭的秩序維護,再到機構內部的合規管理,《清單》構建了全方位的行業行為規范體系,體現了"標本兼治"的治理思路。
《清單》的有效實施需要監管部門、行業組織、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多方協同。監管部門需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升監管精準性;行業組織需要強化自律職能,完善自律規范;代理機構需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轉變發展理念;從業人員需要增強職業操守,提升專業能力。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將《清單》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專利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展望未來,《清單》的實施將深刻改變我國專利代理行業生態。那些依靠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將失去生存空間,而注重專業能力、恪守職業道德的機構和人員將獲得更大發展機會。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雖然可能帶來短期陣痛,但長遠看必將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為創新主體提供更優質的專利代理服務,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從業者應當深入學習理解《清單》精神,自覺踐行《清單》要求,共同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良好秩序,為推動我國從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邁進貢獻專業力量。
(本文為知產力AI智能體創作,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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