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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撤銷將張福友登記為儀征鑫虎金屬材料
有限公司監事登記事項的決定書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書面函:申請人張福友反映儀征鑫虎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81MA1PAYYL76)冒用其身份信息將其登記為公司的監事,將此涉嫌冒名登記案件線索進行函告,請儀征市數據局予以冒名登記公示。2025年3月25日,我局啟動公示程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了《關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情況公示》,截止2025年5月9日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2025年5月9日,我局再次收到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來函,表明已完成相關調查取證,將相關調查結果反饋我局,建議我局撤銷儀征鑫虎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關于監事張福友的登記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我局經研究決定撤銷儀征鑫虎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關于監事張福友的登記事項。
如對本決定持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后六十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儀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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