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布消息稱,知名籃球培訓機構東方啟明星突然停擺,其總部辦公地點大門緊閉,貼出了臨時封閉辦公場所的公告。
5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光明西街的東方啟明星(北京東方啟明星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部,發現大門緊鎖,屋內未見燈光開啟,門口貼有上述“公告”。
“公告”稱,因辦公司(室)運營調整和設施緊急維護,為保障全體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即日起實施辦公場所臨時封閉,全體員工轉為居家辦公。封閉時間自5月15日9時開始,恢復開放時間將另行通知。
紅星新聞記者撥打“公告”上刊登的居家辦公期間3個客服電話,均無人接聽。
▲東方啟明星總部辦公地點大門緊閉
一名東方啟明星所在大廈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昨日(5月15日)東方啟明星總部就沒有人了。在總部,記者還見到了一位東方啟明星的教練。該教練表示自己被拖欠了約3月工資,之前一直感覺公司業務沒問題,“盤子挺好的,突然一下就這樣了。”
另據媒體報道,東方啟明星外地校區也出現停課現象。據極目新聞5月16日報道,東方啟明星漢陽旗艦店突然找不到教練和其他管理人員,數百名學員無法正常繼續學習,家長們一時間不知該如何是好。
不少家長一周前收到停課通知
有家長稱上萬元預付費恐打水漂
事實上,在約一周前,東方啟明星北京部分校區的學生家長便收到了停課通知。
北京市民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5月9日下午,東方啟明星蒲黃榆校區的家長群里,有老師發消息稱該校區暫時停課。
紅星新聞注意到,5月9日17時許,該校區孫老師發消息稱,因校區未能及時充錢導致校區停電,預計五、六、日無法上課。
另一學生家長王先生表示,5月9日晚上,他收到馬家堡校區老師發的停課消息。停課原因為“因我司與場館方在合作方面產生爭議”。該消息還稱,目前,公司正全力以赴與場館方積極溝通協調,致力于盡快達成共識。同時,校區日常運營工作仍在有序推進中。
5月13日,李女士也收到類似消息,只是落款改為了東方啟明星校區。
據東方啟明星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經過16年體育教育積淀,覆蓋全國200座城市,近1000家校區,累計服務超100萬用戶。
2024年9月,李女士花費近9000元,為孩子報名了東方啟明星的籃球培訓。李女士稱,當時購買約50節課,目前還剩余約40節課未上。
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之所以選擇東方啟明星,是因為其宣傳力度比較大,加上身邊的家長也都推薦,口碑比較好。
王先生的孩子剩余的課程更多。他表示,在還剩“大眾班”8節課的情況下,又為孩子充了60節課“精英班”共14200元。“到現在大眾班還沒上完呢,精英班的課一節沒上。”
▲東方啟明星總部辦公地點大門緊閉,貼出了臨時封閉辦公場所的公告
群內家長登記未退費超百萬元
相關部門:已接到反映,正在處理
紅星新聞注意到,在東方啟明星突然“停擺”后,有家長組群登記預付費金額、剩余課時等信息。紅星新聞在其中一個群內看到,已有超過140人登記,大多數預付費金額在1萬元左右,其中不乏有登記“22500元、年卡不限次、3月底開卡”的家長。據初步統計,僅該群內家長登記未退費超百萬元。而家長訴求幾乎都為“要求退款或繼續上課”。
李女士和王先生均表示,對于東方啟明星突然停擺感到意外,感覺該機構一直不缺客源,高峰時段的課程有時還約不上。
對于為何大額預付而不單次交費,李女士坦言,東方啟明星似乎只能買“課程包”,如果一次一次交,課單價又非常貴,肯定不劃算。
王先生稱,自己曾于5月14日與其他家長一起去東方啟明星總部討說法。一位自稱負責處理此事的靳(音)姓女士表示,可以3~6個月退費,但家長拒絕接受,選擇報警,此后便再未見到那位女士,給她打電話也關機。等次日再去東方啟明星總部時,已人去屋空了。
▲部分家長登記列表
5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按照王先生提供的聯系方式,多次嘗試聯系靳(音)姓女士,始終無人接聽。
此外,記者還多次撥打東方啟明星客服電話,及工商登記的多個電話,均無人接聽或停機。
對于此事,5月16日,記者致電東方啟明星總部所在地的東城區龍潭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表示,已經了解到有大量要求東方啟明星退款的情況,但按照《北京市預付費管理條例》,像東方啟明星這類體育培訓的預付費業務,主管部門是體育局。
此后,記者致電東城區體育局,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接到了相關的情況反映,法規科等相關科室已經在處理。
律師分析>>>
若惡意逃避退款可“退一賠三”
若構成惡意欺詐或擔刑責
對于此事,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若籃球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用后失聯,即構成俗稱的“跑路”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若機構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或無正當理由停止服務,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預付款。根據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若機構惡意逃避退款,消費者可主張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最高可達已付款的三倍。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朋樂認為,如果存在“跑路”行為,則直接構成合同違約,負責人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機構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比如明知經營困難仍然促銷收費之后跑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負責人需要向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趙朋樂提到,據其官網介紹,東方啟明星部分屬于加盟店模式,如果總部直接從加盟店獲利,加盟店“跑路”時,總部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籃球場地出租方如果沒有審查經營者資質,需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律師分析認為,若存在惡意欺詐消費者,卷款“跑路”,相關負責任人可能會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趙朋樂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部門可對違規經營者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最高10倍罰款,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如果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欺詐卷款“跑路”,涉嫌合同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籃球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已經失聯,以及培訓機構在停止經營前存在惡意收取費用、虛假宣傳,且收取的資金用于非生產經營用途等情況,則籃球機構負責人可能構成詐騙。”胡磊律師介紹,判斷培訓機構是否構成欺詐,主要依據是收取的費用是否用于生產經營、事后是否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等客觀行為。如果認定構成詐騙,根據《刑法》第224條,數額較大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當事人應當如何維權,盡量減少損失?胡磊律師建議,相關消費者應當及時收集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保留培訓機構宣傳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并明確機構違約事實;同時應及時向消協、行政監管部門投訴,依法提起訴訟,并視情況申請財產保全。
趙朋樂同樣認為,當事人首先要固定相關證據,如合同、付款憑證、課程安排等證據,尋求消協幫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要求協調退費。消費者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跑路機構、品牌方或者場地出租方退還費用,并進行賠償。如果確有合同欺詐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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