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上午,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越南國籍法》修訂草案,擬為外國投資者、科學家和專家入籍越南提供便利條件。
根據該草案,對于為國家建設和保衛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在申請加入越南國籍時,可免除現行法律中規定的若干條件。這些被豁免的條件包括:具備足夠融入社會所需的越語能力;在越南境內經常居住;在越南連續居住五年以上;以及具有在越南維持生活的能力。
未成年人通過父親或母親取得越南國籍,或生父、生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為越南公民,可免除加入越南國籍的條件。如果他們居住在國外,則只需向越南駐外代表處提交申請。
此外,凡申請加入越南國籍者,其親屬為越南公民,如符合外國法律規定,且不利用外國國籍對越南造成損害,則可保留其外國國籍。
該法案還為海外越南人恢復越南國籍創造了最大限度的條件。因此,政府建議不具體說明可以恢復越南國籍的情況。因此,所有喪失越南國籍并申請恢復越南國籍的案件都可以得到考慮。
起草機構認為,“放寬”取得和恢復越南國籍的政策、簡化手續,對于繼續制度化黨和國家關于海外越南人工作的政策和指導方針是必要的。該政策有利于外國人和海外越南人回國投資、生產、經商,促進科技發展、創新和數字化轉型。
越南護照
特定崗位僅限越南國籍且需在越常住
草案明確了部分只能擁有越南國籍且須在越南常住的情形。
其中包括:競選、當選、批準、任命擔任一定任期職務、職稱的人員;被錄用、任命擔任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政治 - 社會組織中央和地方職務、職稱的人員;按崗位招聘,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此外,在機要單位工作的人員、參加越南武裝力量的人員也只能擁有越南國籍。越南政府提議,若有證據表明對國家有利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作例外規定,政府將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越南政府表示,現行的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已對選舉、錄用、任命擔任某些職務、職稱的人員須為單一越南國籍的標準和條件作出規定。然而,其他一些法律僅規定標準和條件為“越南公民”。
因此,草案補充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以及越南公民對國家的忠誠和責任,尤其是在參與民選機構、政治體系機構、武裝力量、機要單位工作時。
為體現靈活性,有助于吸引高質量人才資源,草案授權政府在認定對國家有利的情況下,對例外情形作出詳細規定。
越南法律和司法委員會(審查機關)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符合政治安全、國家利益的要求,明確了恢復國籍、入籍越南的人員與國家的責任和關系。
越南國會將于5月29日討論該法案,6月23日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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