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控告后公安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申請刑事復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申請人自行收集的相關事實、證據材料等。二、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經過復議,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該公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刑事復核應當書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復印件,復議決定書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五百六十條及第五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控告人。申請立案監督時,需準備立案監督申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受理回執及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窮盡以上救濟程序,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則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督察、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級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受案立案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并糾正受案立案環節的執法問題;督察部門要通過執法檢查、網上督察等方式加強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現場督察,運用督察手段及時處理群眾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訴;對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提醒控告人注意的事要保留好相關的報案憑證,如報案回執、不予立案通知書等,若公安機關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撥打12389進行投訴,必要時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代理。
當刑事控告后公安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一、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申請刑事復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申請人自行收集的相關事實、證據材料等。
二、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經過復議,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該公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刑事復核應當書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復印件,復議決定書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五百六十條及第五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控告人。申請立案監督時,需準備立案監督申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受理回執及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等。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果窮盡以上救濟程序,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則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督察、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級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受案立案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并糾正受案立案環節的執法問題;督察部門要通過執法檢查、網上督察等方式加強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現場督察,運用督察手段及時處理群眾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訴;對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提醒控告人注意的事要保留好相關的報案憑證,如報案回執、不予立案通知書等,若公安機關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撥打12389進行投訴,必要時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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