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高院發布的《法官深夜“蹲點”和模擬實驗聽狗叫,成功調處噪音侵權案》一文,本號轉發之后,法官的辦案方式獲得了留言區的一致好評。
案例可見,為了查明這起樓下寵物店影響樓上住戶的噪音影響,佛山禪城法院法官秦緒剛為了查明事實,先后多次親自到了案發現場,一次是中午去到寵物店查看情況,一次是晚上10點帶原被告的代理律師一同來現場查看,通過喊話以及播放犬吠聲的方式進行模擬試驗,再到原告家中查聽狗叫影響情況,最終在原被告可見、公認的情況下,認定了被告寵物店噪音侵害原告的事實。
圖片和文章可見,已經是深夜里了,戴著鞋套的秦法官現場辦案,“采取'背對背'調解法向雙方釋法說理”,提出寵物店的整改方案。終于在凌晨1時許,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近三年的矛盾畫上句點”。為此,原告親筆書寫了一封感謝信......
本號轉發這則案例文章的留言區,網友的留言評價是,“這位法官確實很負責任,不得不點贊”;“群眾的事無小事。真的,判案子就應該這樣。”;“這樣的法官才是人民需要的法官”;“這個法官真好啊!”......
有網友的留言則是不乏羨慕,“怎么我遇不到這樣的法官”;“千里尋一的事例”;“親身經歷的案件,被告說已交付,實際上不給辦理交接,原告說沒收到,請法官實地查驗,結果法官忙,顧不上看,直接認定實際交付完成”......
首先,為秦法官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親臨現場查明事實、調處案件的有效工作方式點贊。很多人肯定會說,如此的頻繁跑現場就是在浪費時間、還會給自己惹上麻煩的危險。絕大多數老百姓都是講良心的,能多次深入現場主持公道的法官,誰都會看在眼里。
法官的如此心底坦蕩、公開辦案,只會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幫助他們實質性的化解矛盾,怎么可能是比坐在法庭里一次次對著書面證據開庭、不知道現場情況的去調解去寫判決來得效率低、容易惹出爭議呢?
其次,深思一步的是,通過網友留言可見,通過這樣的案例上了高院文宣看,在具體的辦案中,像秦法官這樣的能多次親臨案發現場勘查、想辦法現場查明事實的法官,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否則的話,也不會成了需要宣傳、能獲得當事人寫感謝信的。
以煙語君正在經歷的房屋漏水訴訟為例,現在已經進行到了房屋漏水原因、漏水影響修復方案的鑒定階段,可經過多次申請辦案法官組織進行現場勘查、固定相關證據,可法官均以各種理由拒絕。
在訴前調解階段, 法官曾組織原被告進行了一次現場勘查,居然也僅是到現場而已,連個視頻、照片和勘查筆錄都沒留下。如果不是煙語君趁機拍了幾張照片,案卷中就會對這次勘查絲毫沒有證據可留了。
換了法官審理此案,案件審理已經進行到了需要司法鑒定,而且需要花費上萬元、鑒定數次的程度,盡管原告數次申請,原告提交的上次勘查照片被告尚有異議,可法官均拒絕組織現場勘驗。理由之一居然是,等司法鑒定的時候,法院會派人去現場的。
如此的辦案反差,難怪廣東秦法官的辦案方式需要登上省高院的官宣進行宣傳提倡;在留言區被網友感慨,自己為何沒有遇到如此負責任的法官。可是,不為很多人知道的是,只要法律工作了幾十年的就會知道,曾經的法院辦案中,法官親臨案發現場是普遍存在的。
二十年前,在法官都是從書記員階段成長起來的年代,每個基層法官的抽屜里,都會有一個皮卷尺、一個手電筒,就是為了勘查現場自己親自丈量用的,必要的時候,需要晚上打著手電去。
鄰里土建排水采光等常見相鄰權糾紛、同一房產下分家析產確定房屋四至及各自份額、離婚案件固定現狀財產清點組織分割等等,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為了增強辦案的公信,為了避免查明事實不清,法官或主動,或依申請,對這些案件是逢案必組織原被告到現場勘查的。
彼時,法院的辦案師傅經常說的一句話是,開十次庭,不如到現場勘查一次來得省時具有說服力。彼時,中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高院在審理申訴案件時,也經常有法官帶著書記員到案發糾紛現場,進行現場勘查。
由于到現場的次數多了,法官在書記員階段就養成了現場丈量、繪制現場圖紙的本領,也通過現場原被告的言談舉止觀察思考辦案思路。這樣的耳聞目染,等書記員成了法官,自然也學成了現場辦案的工作方式方法。
可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隨著法院辦案越來越強調當事人舉證、庭審查明事實,法官越來越多的是從法律院校科班畢業,開始從不經過書記員階段的直接從法官助理中產生,習慣了待在安檢標準森嚴門禁關卡嚴密的法院辦公樓里坐堂辦案,親臨案發現場勘查、查明案件事實這一辦案方式,在某些法官哪里,越來越生疏,甚至有人產生了抵觸心里。盡管在法律規定、證據規則中,還是保留著了這一證據形式、辦案規則。
之前的廣東法院,也曾經出過一個樓上樓下房屋改建造成異味影響、一審直接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訴求、二審法官親臨現場以炒辣椒的方式不用司法鑒定就認定了侵權事實的案例,二審法官的辦案方式登上了最高法院的官宣,后來又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
事實上,在二十年前的法院,這樣的辦案方式,比比皆是,如今卻要以登上官宣、案例指導的方式進行宣傳推廣。什么時候,或當事人申請,或法官主動,現場勘查成了司法辦案的常見形態,才是需要思考的吧!(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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