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門窗是A品牌的吧?合同上可寫得清清楚楚!”“哎呀,可能是倉庫發錯了,但B品牌更高端,您不虧!”……日常消費中,類似的“貨不對板”問題并不罕見。
當商家以“操作失誤”搪塞,當賣場以“內部結算復雜”推諉責任,消費者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以次充好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構成欺詐?平臺承諾的“先行賠付”又能否真正落地?
近日,石景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營者交付錯誤,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并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基于“先行賠付”條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2日,張某在甲公司開設于某購物中心的門店購買A品牌門窗,通過購物中心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某APP與甲公司簽署《訂貨單》和《商品銷售合同》,約定以42758元的價格購買A品牌門窗。合同明確約定了品牌、型號和價格,款項也通過賣場的統一收銀系統支付。當天,張某通過某APP繳納了全額款項,甲公司向張某出具《交款憑證》,載明貨物為A品牌門窗。
然而,門窗安裝完成后,張某發現新裝的門窗上竟貼著B品牌的標簽——這與他當初訂購的產品明顯不符! 面對張某質疑,商家解釋稱是“業務員下單時把圖紙點錯了,把品牌弄錯了”,并聲稱B品牌門窗品質更好、價格更高,B品牌是中高端品牌,而A品牌是中低端品牌,如果是以次充好,商家會把B品牌的包裝膜撕掉或者貼上別的品牌,驗收完不會還貼著B品牌的包裝,因而商家不存在欺詐。
但張某無法接受:從下單到安裝的整個過程,商家為何從未主動說明?更讓他不滿的是,賣場作為交易平臺卻以其“僅是代收款方”為由推卸責任。協商無果后,張某將門窗商家和賣場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連帶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并拆除安裝錯誤的產品。
審理裁判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錯誤是否構成欺詐,需結合欺詐構成要件及交易事實進行綜合判斷。甲公司是專營定制門窗安裝的市場經營者,在銷售合同、交款憑證、設計圖及定制清單載明的均為A品牌門窗的情況下,安裝交付的門窗明確與合同約定不符,結合雙方交易方式及過程分析,交易存在合同簽署、門窗定制、制作、安裝系列行為,甲公司無證據證實其均按約定履行義務,其發貨清單所載內容與此前的《訂貨單》、定制清單內容并不相符,其亦未證實及時向原告披露或告知了有關事實,甲公司所主張的“下單錯誤”以及“所交付的是價格更貴的B品牌”均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對甲公司主張不存在欺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某購物中心作為交易平臺提供者,其“先行賠付”的單方承諾構成債務加入行為,即在其商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先行予以賠償,相關條款具有法律約束效力,故其應當按照承諾內容對商戶的欺詐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一、被告甲公司退還原告張某貨款4275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28274元;二、被告某購物中心對甲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甲公司將已安裝的B品牌門窗予以拆除。宣判后,被告甲公司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消費領域欺詐行為通常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但在合同訂立后的履約環節,經營者采取以次充好、張冠李戴等故意交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瑕疵商品或服務,亦構成欺詐。這不僅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亦符合社會公眾對欺詐的一般認知。欺詐行為既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積極欺詐,也包括隱瞞重要事實的消極欺詐,作為市場經營者,應當加強交易管理,遵守誠信原則,如實履行合同義務,及時向消費者告知商品真實信息,避免承擔法律風險。
對于網絡交易平臺而言,其事先作出的“先行賠付”承諾有利于提升消費者信任,進而增加平臺營業量,基于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其在享受因承諾所獲利益的同時理應受到條款約束,應當在賠償義務發生時履行先行賠付責任。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們:市場交易沒有“捷徑”可走,誠信才是基業長青之道。
來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編輯:楊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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