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要建3棟樓的區域,卻要調整規劃建5棟樓,樓間距將由40多米縮短至20多米,也影響了窗外的江景景觀。這樣的規劃調整申請,正在裝修房子的業主們不知情,新近買房的“準業主”表示也不知情。
這是柳州彰泰江與城小區部分業主近期遭遇的鬧心事。業主認為自己的利益已受損,于是喊話房開:“還我樓間距,還我江景!”
業主投訴:
小區計劃增建兩棟樓,房開卻未告知
4月底,柳州彰泰江與城小區的多名業主在網絡平臺反映他們的遭遇,并喊話房開:“還我樓間距,還我江景!”
柳州彰泰江與城三期。今報記者何俊濤 攝
“如果不是有業主發現這件事,我們至今蒙在鼓里。”一名業主告訴記者,4月20日,23棟的一名業主無意間看到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在官網上的《“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隨后該業主把這一消息發到業主微信群后,群里的不少業主稱他們并不知情,樓棟的公告欄里也沒有相關公示。
《“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今報記者韋黎 攝
該小區多名業主稱,當初購房時,房開通過宣傳冊、沙盤展示、銷售承諾等方式,向業主展示了小區的既定規劃,以及小區的規劃、采光和樓間距等,這些都是業主們作出購房決策的重要依據。
如今,開發商在未充分征求業主意見、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等情況下申請增建樓棟。業主們認為,該行為違反了與業主的契約精神。此外,樓間距縮水、建筑密度增加、車位配比縮水等規劃調整,也影響了業主的居住品質,侵害了業主的利益。
業主制作的樓間距調整前后對比圖。業主供圖
部分業主指出,購房補充協議中有關“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房產套內使用功能和房產質量的情況下,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項目未售部分的規劃和設計進行變更(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已經施工或未施工區域的規劃和設計變更),出賣人無需另行征得買受人同意,也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且買受人同意不以此為由要求退房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的責任、支付任何賠償”的相關格式條款,是房開在預先擬定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無效的格式條款。
業主購買房屋的核心價值包含公共空間、配套設施及居住環境,開發商不得以“不影響套內”為由逃避責任。業主認為,主合同第十條明確要求規劃變更需書面通知,但房開以補充協議篡改核心義務,企圖規避法律責任。
購房主合同和補充協議。業主供圖
此外,還有部分業主投訴,購房時簽的《委托服務協議》,其中的服務內容,如購房相關事宜的咨詢、指導、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手續等服務,都是銷售人員應該提供的服務,不應收取服務費。
“準業主”投訴:
交購房定金前不知情,協商退定金被拒
“如果知道可能增加樓棟,我不可能去買這個小區的房子。”“準業主”韋先生告訴記者,5月初他到彰泰江與城營銷中心看房時,沙盤上26棟的區域放著一個牌子,上面寫著“產品調規中”。
沙盤顯示,26棟“產品調規中”。今報記者韋黎 攝
韋先生說,銷售人員當時并未告訴他小區的未施工區域擬增建樓棟,更沒有告訴他該調整已經公示了。看完一份不增建樓棟的規劃宣傳冊后,他支付了購房定金,并簽了一套商品房《定購書》。
韋先生說,這是看房時銷售人員給他們的宣傳冊,冊子上的規劃顯示不增建樓棟。受訪者供圖
幾天后,在網絡平臺得知彰泰江與城三期擬調整規劃增建樓棟的消息,韋先生覺得自己被騙了,于是前往營銷中心與銷售人員協商退購房定金事宜。
“協商不下,定金退不了,反而叫我去交尾款。”5月16日,韋先生的妻子收到銷售人員發來的消息:“您于2025年5月15日咨詢小區未建設區域調規事宜,是基于城市發展規劃及區域配套升級需求,提升項目綜合價值,所有變更均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必要的報批程序,調規審批結果還在進行中,最終以政府相關部門最終批文為準。”
銷售人員通知韋先生:“根據《定購書》雙方約定,您應當于2025年5月15日前與我司簽訂所認購商品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約定的首期房款,如逾期未來簽約視為您放棄認購該商品房的權利,我司將按《定購書》終止定購有關條款執行……望您在百忙中抽空于收到本通知3日內攜帶相關資料前來我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避免不必要損失的發生。”
銷售人員發給韋先生妻子的消息。受訪者供圖
看完以上消息,韋先生的態度很堅決。他說,如果小區不增建樓棟,他會支付約定的房款。如果調整規劃增建兩棟樓,他不想購買該小區的商品房了,并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沙盤顯示“產品調規中”
房開未接受采訪
5月14日下午,記者在23棟一戶業主家中看到,窗外未施工區域視野開闊。如果未施工區域只建3棟樓,業主表示對他們家的視野影響不大,但是如果調整規劃增建兩棟樓,房子的價值將會縮水。
當日下午,記者前往彰泰江與城小區,在小區23棟的公告欄和營銷中心,均未看到《“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經業主指引,在距離小區三期大門100多米遠的商業綜合體建筑的玻璃門上,記者看到了調整公示圖,圖上可見小區規劃調整前后的變化。
彰泰江與城小區三期未施工區域。業主供圖
在彰泰江與城小區營銷中心,記者看到沙盤上23棟和25棟附近的未施工區域,僅放置了26棟的樓棟牌。26棟的樓棟牌旁有一個藍色牌子,牌子上寫著“產品調規中”。
業主在網絡平臺投訴小區調整規劃。網絡截圖
為了了解業主投訴房開調整規劃一事的原委,記者三次前往彰泰江與城小區營銷中心,表明身份并提出采訪要求,接待記者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的負責人不在。
5月15日,記者再次前往彰泰江與城小區營銷中心提出采訪要求時,接待記者的工作人員稱,他們需向公司有關部門請示采訪事宜,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但截至記者發稿,記者沒有得到采訪回復。
聽證會上業主提交反對意見
規劃調整是否批準待公布
記者通過查詢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得知,該局于3月27日發布了《“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公示時間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
業主5月10日在商業綜合體建筑玻璃門上看到《“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后制圖。業主供圖
根據公示,柳州泰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位于柳州市靜蘭村地塊的“彰泰江與城”項目規劃總平圖(2020—322#)曾于2020年11月10日經過批準。現柳州泰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根據實際開發建設需要提出申請,擬對“彰泰江與城”項目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面圖進行調整。
地塊三“住宅配套機動車停車位不少于1.5車位/戶”調整為“住宅配套機動車停車位不少于1.2車位/戶”。地塊三新增40#樓、41#樓,未施工區域由原來的3棟樓調整為5棟樓,整個地塊三由原來的9棟樓調整為11棟樓,調整后建筑間距滿足規劃及相應現行設計規范要求。
除公示所述調整外,項目容積率、綠地率指標及其他規劃內容均不變。公示的規劃設計條件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總平面圖的合規性已經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初步審查。
《“彰泰江與城”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總平圖調整公示》粘貼在小區的商業綜合體建筑的玻璃門上。今報記者韋黎 攝
公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按程序將擬調整的“彰泰江與城”項目規劃調整內容(包括涉及的規劃設計條件調整內容)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擬召開聽證會。相關利害關系人對調整方案的意見,可通過書面方式或委托代表在聽證會上發言的方式向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
記者了解到,彰泰江與城的數名業主已于4月28日參加了聽證會,并向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了《關于反對柳州彰泰江與城三期增加樓棟的意見書》。
業主提交的意見書。業主供圖
記者在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局長郵箱”看到,彰泰江與城三期的一名業主曾于5月8日向“局長郵箱”發送郵件,內容為“彰泰江與城”項目規劃調整審批結果告知機制的改進建議。
5月14日下午,“局長郵箱”回復稱,該局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將柳州泰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規劃調整的“彰泰江與城”項目總平面圖進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公示期結束后,該局組織召開了聽證會,聽取“彰泰江與城”項目利害關系人、建設單位等各方意見。下一步,該局將綜合各方意見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決定。“彰泰江與城”項目已批準的規劃信息將在該局的官方網站公布。
律師建議:違法違規事項可舉報
廣西國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一辰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房開公司作為出賣人,其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八款還規定:小區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嚴重不符的,消費者提出退房要求的,應當予以退房,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柳州彰泰江與城三期。今報記者何俊濤 攝
對于房開公司銷售商品房后申請調整規劃增建樓房的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業主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房開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屬于《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另外,若房開公司在沒有明碼標價的情況下,向業主收取服務費,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稱,購房時被收取“簽約服務費”。業主供圖
王律師建議,消費者可以持相關證據材料,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依法立案查處。
同時,消費者可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 南國今報記者韋黎
值班編輯丨鄧 闖 韋興科
值班主任丨李寧琳
總值班丨陶海華
最新!2025年柳州中小學新生報名平臺有變
壺西大橋上小車快速逃逸,北雀路再次撞車!原因查明
突發山洪!廣西3人遇難1人失聯,仍在搜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