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連發三則行政處罰信息,對合肥市高新區逸路安科技總部中心項目“2024.11.28”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徽法安建筑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單位安徽普拉美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楊某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詳情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安徽法安建筑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2MA8P1Y889C
法定代表人:馮先柱
法定代表人身份類型: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3426************13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建罰字[2025]第14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違法事實:在合肥市高新區逸路安科技總部中心項目“2024.11.28”生產安全事故案件中,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存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行為。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處罰類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處罰內容: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皖)JZ安許證字[2023]007811
處罰決定日期:2025-05-16
處罰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數據更新時間:2025-05-16
處罰機關: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行政相對人名稱:安徽普拉美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21MA8P84DF4B
法定代表人:凌琴
法定代表人身份類型: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3425************26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建罰字[2025]第16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違法事實:在合肥市高新區逸路安科技總部中心項目“2024.11.28”生產安全事故案件中,作為勞務分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存在未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行為。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類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處罰內容: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皖)JZ安許證字[2023]009765
處罰決定日期:2025-05-16
處罰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數據更新時間:2025-05-16
處罰機關: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行政相對人名稱:楊鑫
行政相對人類別:自然人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3424************10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建罰字[ 2025]第15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違法事實:在合肥市高新區逸路安科技總部中心項目“2024.11.28”生產安全事故案件中,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存在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類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處罰內容:暫扣安全生產考核證書B證180天的行政處罰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皖建安B(2012)0181271
處罰決定日期:2025-05-16
處罰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數據更新時間:2025-05-16
處罰機關: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信息來源: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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