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賣場雖辯稱:“消費者未當場查驗商品存在過失”,但法庭明確指出: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有主動審查義務,消費者無法律義務在購買時逐件檢查保質期。本案賣場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構成“明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504,買到過期食品索賠案
本案賣場雖辯稱:“消費者未當場查驗商品存在過失”,但法庭明確指出: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有主動審查義務,消費者無法律義務在購買時逐件檢查保質期。本案賣場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構成“明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案子簡介
王某在某賣場購買了一箱標價120元的牛奶,飲用后出現腹瀉癥狀,仔細看生產日期,發現該牛奶已過期3天。王某當即攜帶購物小票、商品外包裝等證據到協商,要求退貨并賠償2000元,但賣場以“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為由拒絕。協商無果王某提訴,主張退還貨款并索賠1200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案涉牛奶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清晰,過期事實確鑿。賣場作為經營者未履行檢查保質期,未履行定期清理義務,構成“明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賣場最終向王某支付賠償金1000元并公開致歉。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雖為小額消【糾】紛,卻折射出食品流通環節的典型問題。從法律視角看,至少傳遞出以下警示:
1.對經營者的警示:食品安全管理絕非“形式合規”,卻忽視定期巡檢、臨期產品下架等實質義務。本案中,賣場雖辯稱“消費者未當場查驗商品,存在過失”,但法庭明確指出: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有主動審查義務,消費者無法律義務在購買時逐件檢查保質期。本案賣場在貨架管理上的疏忽直接導致法律責任,即便無主觀惡意,仍被推定為“明知”,可見司法對經營者義務的嚴格界定。
2.對消費者的警示:維【權】需注重“證據閉環”。王某勝訴的關鍵在于完整保存了購物小票、支付記錄及未拆封的過期商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若僅憑口頭主張或缺失關鍵憑證,極易陷入維【權】困境。
3.對社會治理的警示:過期食品問題比較多發,暴露出部分商家合規意識薄弱。監管部門需加強“溯源式”執法,從供應鏈源頭壓實安全責任,而非僅依賴消費端的事后救濟。
三、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即過期食品未下架即構成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
3. 《高法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或未按要求貯存、清理食品的,可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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