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凌晨,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表示,自己在Boss直聘上看到深圳某財務管理公司在招聘文員,于是聯系了對方,結果對方直接回復“不行,太丑了”,相關帖子引發關注。16日,記者聯系上當事人陳女士(化名)。據她介紹,沒想到該公司這么回復,“氣得說不出話來。”涉事公司負責人韓女士則表示,“下面人回的,不用管。”
以“太丑了”為由直接拒絕求職者,這不僅是一起赤裸裸的就業歧視事件,更暴露出部分用人單位法律意識的淡薄、職場倫理的缺失以及對勞動者尊嚴的漠視。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盡管該法未直接列舉“外貌”作為禁止歧視的范疇,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明確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尊嚴。企業以“太丑”為由拒絕求職者,本質上是對求職者人格尊嚴的貶損,構成對《民法典》的違反。
此外,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強調要“依法制裁就業歧視行為”,明確釋放出司法層面對隱性歧視的打擊信號。即便用人單位未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顏值要求”,但通過私下溝通實施外貌歧視,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從法律后果看,涉事企業已涉嫌違反《就業促進法》《勞動法》及《民法典》,求職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涉事招聘人員若代表企業行使職務行為,其個人言論的法律責任亦應由企業承擔。
事件中更值得警惕的,是企業負責人“下面人回的,不用管”的輕慢態度。這種回應暴露了雙重失責:一是企業對員工言行缺乏基本約束與培訓,放任招聘人員在代表企業形象時肆意侮辱求職者,反映出內部管理機制的嚴重漏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企業有義務建立勞動規章制度,規范用工行為。若員工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企業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將侮辱性回復歸咎于“下面人”,試圖切割責任,實則暴露企業文化的潰敗。從“太丑了”的惡意評價到“不用管它”的冷漠回應,本質上是將求職者物化為可隨意踐踏的“商品”,徹底背離了“以人為本”的現代企業管理倫理。
目前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的處罰力度較弱。《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具體賠償標準模糊,難以形成懲戒效果。因此,要推動《就業促進法》修訂,將“外貌、體型”等隱性歧視明確納入禁止范疇。建立“招聘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屢次違規者全網禁入人力資源行業,將“反就業歧視”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評估體系,對違規企業實施市場信用降級。
當企業以輕佻之語踐踏勞動者尊嚴時,挑戰的不僅是法律底線,更是文明社會的價值根基。唯有以“零容忍”態度嚴懲違法者、以技術手段筑牢防護網、以文化重建喚醒職業良知,才能讓每一個求職者免于羞辱,讓“平等就業”從紙面權利落地為真切可感的尊嚴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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