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后,她意外發現數頁病歷不翼而飛。至今9年了,她仍跋涉在替母尋求真相的維權路上。
孫女士生前照片 家屬供圖
女子手術后一個多月轉ICU緊急搶救無效去世,死因為感染性休克
孫女士歿年55歲,系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人。
女兒王女士介紹說,早在2014年6月30日,母親因身體不適到當地昌黎縣中醫院檢查,醫生初步診斷為宮頸癌,后被秦皇島市第一醫院(以下簡稱第一醫院)確診,隨后多次到北京協和醫院做放化療,病情逐漸好轉后,于2015年8月25日再次入住第一醫院治療。同年9月和10月,相繼做了肝動脈化療灌注栓塞術,以及右膈動脈化療栓塞術及雙側子宮動脈栓塞術。
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令她感到無比悲痛的是,2016年1月4日中午1時左右,母親血壓突然下降,醫生見狀迅速將她轉進ICU搶救,當天下午6:41因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母親去世后,我來到她病床前撫摸著她的頭失聲慟哭。”王女士傷心地回憶說,當初母親火化后被送回老家安葬。
記者在當地出具的一份死亡證明書上看到,孫女士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
女兒復印母親病歷回家核對時發現缺失數頁,懷疑遭偽造篡改
王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母親住院期間,作為獨女的她一直陪伴在病床前,手術后母親胸腔右側插有一根導管引流積液,當時醫生說那根管子只能使用1個月,否則極易造成感染。
“快到1個月時,我提醒醫生要求換管子,醫生則說快出院了,等到出院時再拔吧,期間也未更換紗布,加之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我懷疑醫院有責任,有可能是一起醫療事故,于是到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做鑒定。”王女士說。
王女士還介紹,母親去世后,她曾到第一醫院復印病歷,因為不全面又到海港區法院復印,“我拿著大約1000頁的復印病歷回家,對照收費明細初步核對發現大約少了10頁,同時發現臨時醫囑無醫生簽名、病歷記載與事實不符等問題,這令我感到吃驚,我懷疑醫院涉嫌偽造,甚至篡改了我母親的病歷,我打算探尋真相,要給母親一個交代。”
鑒定表明醫院有過錯擔責50%,法院判賠約64.5萬元
2019年4月,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第一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以及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司法鑒定。
同年12月4日,還委托該所補充鑒定,鑒定意見書載明第一醫院在對被鑒定人孫女士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分析中,綜合分析建議醫方占同等原因,最終的參與度尚需法官進一步確定。
司法鑒定意見(部分)
王女士計算醫療費40余萬元、死亡賠償金71萬余元,以及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23萬余元。
庭審時她和辯護律師指出,作為被告的第一醫院嚴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和無菌操作規程,導致母親醫源性胸腔感染了致命性的超級細菌,該醫院在她母親去世前連續50多天共用了9種抗菌素,期間未給予足量的營養支持治療,由于持續應用耐藥的抗菌素,使母親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導致病情持續惡化,被告大量濫用抗菌素治療胸腔感染造成二重感染,加之醫院采取的治療及護理措施不當造成胸腔感染,最終導致母親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損害后果。
作為被告的第一醫院辯稱,自己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醫療過錯,原告的損害后果與他們無關,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孫女士因病到被告處治療的事實存在,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被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被告應賠償原告相應損失。根據該案情節,酌定被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宜,最后判第一醫院賠償64.5萬余元(包括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宣判后,雙方不服,均向秦皇島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秦皇島市衛健委4次回復意見均被撤銷,程序仍舊空轉中
王女士說,民事官司告一段落后,她繼續追查病歷缺失真相。她向秦皇島市衛健委書面反映此事,要求調查第一醫院涉嫌篡改、偽造、隱匿病歷問題、查閱電子病歷后臺數據,并依法對該醫院進行行政處罰。
隨后不久,秦皇島市衛健委以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有關隱匿、偽造、篡改病例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為由,回復稱不予重新調查。
針對該回復,王女士不服,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故意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于是向河北省衛健委申請行政復議,該委認為,王女士的投訴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程序》所規定的社會舉報,秦皇島市衛健委履行法定職責的事由業已發生,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所設定的法定程序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王女士。
河北省衛健委決定撤銷秦皇島市衛健委作出的那份《答復意見書》,責令其依法履行對王女士提出的投訴事項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事后,秦皇島市衛健委成立調查組調查后第二次回應王女士說,她母親的病歷缺失是因為多次轉科,病歷隨其共同轉入其他科室,但化驗單、檢查單回報至原科室,未能及時加入病歷中,后來患者方要求封存病歷,導致封存件內無相應檢驗檢查報告單,第一醫院檢驗檢查系統中可查到這些化驗及檢查的原始記錄,病程記錄中也有相應記載,并不存在隱匿或銷毀病歷情況“我委認為該病歷存在書寫不認真、記錄不及時、化驗單及檢查單未及時入病歷、系統錯誤等問題,但不存在主觀隱匿、偽造和篡改病歷情況。”
秦皇島市衛健委成立調查組調查后第二次回應(部分)
這樣的回復還是令王女士不服,她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他們沒有調取電子病歷后臺數據進行調查,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職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她又向河北省衛健委申請行政復議,該委撤銷了秦皇島市衛健委的該回復,同時責令依法重新處理。
第二次回應隨后被撤銷,要求重新處理(部分)
秦皇島市衛健委第三次回復王女士說,未發現第一醫院存在主觀隱匿、偽造和篡改病歷的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王女士還是不服,繼續申請行政復議。后來,該回復又被河北省衛健委撤銷,責令對相應事項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秦皇島市衛健委第四次回復稱,他們啟動了重新調查程序,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了再次梳理核實,未發現第一醫院存在隱匿、偽造和篡改病歷的行為。
王女士接到回復后繼續申請行政復議,這次河北省衛健委予以維持,她便將該兩級衛健委告上法院。
2024年5月11日,審理該案的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一審宣判稱,撤銷河北省衛健委的那份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秦皇島市衛健委的那份答復意見,責令后者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 60日內對王女士的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調查處理。
秦皇島市衛健委不服,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被維持原判。
2025年3月25日,秦皇島市衛健委第五次回復王女士說,他們曾委托湖北一家司法鑒定所對她母親在第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病歷的電子數據是否是電子病歷,以及如果是電子病歷,對電子病歷的存在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孫女士住院治療期間電子病歷系統自評為3級,屬于廣義電子病歷,不屬于狹義電子病歷,不具備病歷記錄修改留痕與CA電子簽名功能,根據現有檢材不具備檢驗條件,鑒定人無法判斷該電子病歷的真實性,“結合該鑒定意見,第一醫院不存在隱匿、偽造和篡改病歷的行為。”
王女士不服,目前已向秦皇島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她告訴記者,持續維權9年來,秦皇島市衛健委的多次回復一直令她不滿意,回復程序持續空轉多年,導致自己精神與經濟遭受雙重損害,亟需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以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4月1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第一醫院醫政科,一名女性工作人員未能接受采訪,她叫記者聯系醫患糾紛辦,該辦一名男性工作人員稱“不清楚此事。”
秦皇島市衛健委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不能透露相關信息,也不能接受采訪。”
律師說法:秦皇島市衛健委未充分履職,若程序繼續空轉會浪費大量公共資源,當事人如有新證據可舉報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秦皇島市衛健委的多次回復均未徹底解決病歷缺失的核心問題,盡管委托了司法鑒定,但鑒定結論以“不具備檢驗條件”為由未能提供明確答案,導致調查結果缺乏說服力,針對王女士要求徹查醫院病歷問題并進行行政處罰一事,市衛健委的回復未能滿足其訴求,雙方分歧較大,未一錘定音,若程序持續空轉,會嚴重浪費時間精力和公共資源,王女士歷經9年維權亦消耗了大量個人時間和精力,經濟上也遭受損失。行政部門多次調查處理、復議,司法機關多次審理案件,耗費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繼續下去甚至有可能降低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從而陷入死循環。
付建主任進一步解釋稱,秦皇島市衛健委在調查過程中沒有充分履行調查職責,憑現有材料認定醫院不存在隱匿、偽造和篡改病歷行為,導致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衛健委對病歷缺失的解釋,不具有相應的說服力,沒有得到王女士的認同。
他說,衛健委在處理投訴時,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和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的情況,被多次撤銷回復,責令重新處理,導致程序空轉。《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鑒定結果已認定第一醫院有過錯且法院已經支持。
他介紹稱,《民法典》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王女士應當明確訴求,繼續通過合法途徑向衛健委、醫調委等機構反映。
付建主任建議,王女士在有新證據情況下可以重新提起復議,如果發現第一醫院與當地衛健委之間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或發現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存在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抑或發現衛健委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糾紛過程中有不依法履職、徇私舞弊等行為,可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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