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緩刑不等于“自由通行證”,社區矯正對象若肆意突破監管紅線,終將自食惡果。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一起社區矯正對象被撤銷緩刑案件。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通過精準審查、全程監督,確保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剛性落地,為刑罰執行注入檢察力量。
2024年,社區矯正對象阿九(化名)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判決生效后,阿九在泰興市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矯正期間因無證駕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泰興市司法局據此建議對阿九撤銷緩刑,并征求檢察機關意見。
檢察官審查發現,阿九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因兩次未按規定接受信息化核查,被泰興市司法局處以訓誡一次;又因兩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被泰興市司法局處以訓誡一次。除不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以外,2024年10月27日,阿九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檢察官認為,阿九在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2024年12月,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阿九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不等于刑罰豁免,也不意味著無限度的自由,雖沒有冰冷的圍墻束縛,但也有不能觸碰的無形“高壓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加倍珍惜社區矯正機會,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認真服從監督管理,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如果無視法律的威嚴,挑戰法律底線,再次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肖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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