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已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主要選擇之一,在為大眾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網約車發生無責交通事故無法營運,誤工造成的損失該不該賠?由誰來賠?一場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因網約車司機主張“停運損失”引發爭議。不久前,廣西百色市田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停運維修
2024年1月5日,網約車司機嚴自強在田陽區正常營運時,被林文濤駕駛的登記在陳凌名下的私家車碰撞,致兩車受損。交警認定林文濤負全責,嚴自強無責。嚴自強的車1月9日14時10分進廠維修,1月12日8時52分出廠,林文濤支付維修費210元。嚴自強因車輛停運4天,主張日停運損失400元,要求林文濤賠償1600元,遭拒后訴至田陽區法院,法院依法追加陳凌及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停運損失該不該賠?由誰來賠?
庭上,嚴自強稱,他的車輛為營運網約出租車,他在滴滴出行平臺注冊,每月都有穩定的營運收入。此次事故導致車輛停運4天,給他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林文濤、陳凌及保險公司理應賠償他停運損失。
為證明主張,嚴自強向法院提交了維修發票、事故認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維修結算單、營運證、流水單等證據。
林文濤辯稱,嚴自強主張的停運損失需經法定、有資質的部門鑒定,而目前缺乏相關合法證據。從嚴自強提交的網約車證來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記錄一欄無經營記錄,說明其未實際經營,不存在停運損失。此外,事故發生時,嚴自強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審驗有效期截至2023年3月,已過期,此后不應存在運輸和停運損失。根據車輛維修結算單,車輛僅是左前后視鏡被刮擦,維修費用僅90元,維修工時最多半小時,維修后可立即使用,嚴自強稱停運4天毫無根據。即便嚴自強訴請合理,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辯稱,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性條款(2020版)》,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停業、停駛等間接損失屬于商業險免責范圍。公司已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投保人也簽字確認,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嚴自強未提供銀行流水,且收入未扣除運營成本,僅提供一個月收入截圖,無法體現日純收入,公司對其訴請的1600元停運損失不予認可。
陳凌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經法院合法傳喚,也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答辯、舉證及質證的權利。
法院厘清責任,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田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明確,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嚴自強的車輛系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性網約車輛,其要求賠付停運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的計算方式為日凈收入×停運天數。嚴自強提供發生交通事故前后兩個月的營運流水單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因該營運流水無法體現凈收入,法院參照《2023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交通運輸行業年收入,核定3天實際停運期的損失共計873.09元。
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財產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盡管商業險條款排除間接損失,但因交強險足額覆蓋,無需啟動商業險程序。
田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嚴自強停運損失費873.09元;駁回嚴自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丨廣西法治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