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產業快速發展
受“流量經濟”刺激
網絡謠言的內容廣度、傳播速度、
更新頻率、影響范圍
及社會危害性顯著增強
不容忽視
據光明網5月19日消息
近日
廣東深圳網警部門在工作中發現
網民宋某某
在某網絡社交媒體平臺發布短視頻稱
“廣東深圳20輛車火災”
并附帶一段車輛燃燒現場視頻
引發網民關注討論
經核查
深圳市范圍內并未發生相關警情
行政處罰
宋某某為博取關注,隨意編造了事發地位于深圳的謠言信息并發布到網上。經調查取證,警方依法對宋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
5月14日12時許
一段關于某小區起火的視頻
在網絡流傳
從網傳視頻可以看到
起火房屋劇烈燃燒
經核實
網絡用戶張某某
通過視頻號發布虛假視頻
張某某以蹭炒熱點、吸粉引流為目的
將他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視頻下載后
添加文字
張冠李戴地附上“扎賚特旗”字樣
混淆公眾視聽
擾亂社會秩序
行政拘留
張某某到案后,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刪除了相關謠言信息。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阿消普法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謠言
情節嚴重的
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阿消在此呼吁
遇突發事件
認準官方通報
不發布不實消息引發恐慌
請廣大網民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共同維護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來源:中國消防
編輯:周開明
審核:張 旭
簽發: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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