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強、吳勇
被告:陳冬
關聯主體:甲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丙公司)
(二)案件背景
2018 年初,周強、吳勇經人介紹結識陳冬。陳冬稱甲公司擁有昌平區某工業區拆除項目,可按 18 元 /㎡價格轉包,總價 80 萬元。周強、吳勇實地查看后,分別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21 日向陳冬轉賬 30 萬元、50 萬元。此后項目未能交付,二人多次催款無果,遂訴至法院。
(三)訴訟過程
周強、吳勇要求陳冬返還 80 萬元合同款及資金占用利息。陳冬辯稱:一是訴訟時效已過;二是與周強為合伙關系,款項系項目保證金;三是吳勇非適格原告;四是實際收款方為甲公司法人,應由其退款。法院組織雙方對轉賬記錄、保證金協議、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質證。
爭議焦點
訴訟時效是否屆滿?
原告主張:持續催款且 2022 年起訴,未超時效。
被告主張:自 2018 年轉賬至 2023年起訴已超期,喪失勝訴權。
雙方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原告主張:買賣合同關系,陳冬應交付拆除項目。
被告主張:合伙合同關系,款項用于支付項目保證金。
吳勇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主張:通過他人轉賬支付 50 萬元,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被告主張:不認識吳勇,其無權主張權利。
款項應由誰返還?
原告主張:陳冬收款未履約,應承擔返還責任。
被告主張:款項已轉交甲公司,應由實際收款人退款。
案件分析
(一)訴訟時效未屆滿
原告提交 2020 年短信催款記錄及2022 年起訴材料,證明持續主張權利,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故起訴未超期。
(二)法律關系實為建設工程轉包
雙方既非買賣合同關系(陳冬無項目所有權),也非合伙關系(缺乏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特征)。根據款項流向及項目承接模式,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因原告無施工資質,轉包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三)原告主體資格成立
吳勇雖未直接轉賬,但通過他人支付款項且與周強共同主張權利,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具備原告資格。
(四)款項返還責任認定
合同無效后,陳冬作為收款人應返還 80 萬元。原告明知無資質仍承接工程存在過錯,其主張的利息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陳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周強 30 萬元;
陳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吳勇 50 萬元;
駁回周強、吳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啟示
工程承接需審查資質:發包方應核實承包方施工資質,承包方避免無資質承接工程,否則合同無效將面臨損失。
合同性質明確約定:交易中應通過書面合同明確法律關系,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及時主張合法維權:債權人應留存催款證據,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債務人不得濫用時效抗辯逃避責任。
謹慎處理款項往來:涉及大額資金,應明確款項性質、收款主體及違約責任,確保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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