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民陶女士向奧一新聞反映,其近六歲的孩子在深圳市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組織的春游活動中意外受傷,兩顆門牙磕碰后折斷,下唇裂傷。其指出,本次春游活動園方未按規定提前在區教育局進行備案,現場幼兒園教師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認為園方應當積極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及后續治療費用。
對此,龍華區教育局回復奧一新聞表示,經核實,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今年4月組織幼兒前往東莞市塘廈鎮歡樂田園開展春游活動,因天氣多變等因素,未能及時在外出前履行報備程序。區教育局已責令幼兒園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并約談幼兒園負責人。4月30日,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在社區工作站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面談,經3小時溝通,雙方最終就事件處置達成一致的和解意見。
春游活動未提前進行備案
幼兒在幼兒園春游活動中受傷
4月中下旬,市民陶女士向奧一新聞記者反映,其孩子即將滿六歲,就讀于深圳市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在4月初幼兒園組織的東莞市塘廈鎮歡樂田園春游活動中意外受傷。“我們了解到,這次春游活動幼兒園并沒有提前在區教育局進行備案,園方拿不出備案材料,整個流程是不規范的。”
據陶女士描述,其孩子在參與碰碰車項目時上頜遭劇烈撞擊,導致兩顆門牙折斷,嘴唇受傷。“游樂場工作人員現場是隨機組隊的,讓另一個學校的小學生駕駛我孩子乘坐的碰碰車,而幼兒園老師也默許了這樣危險的行為。”
游樂場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該幼兒頭戴白色帽子,坐在車輛副駕駛位置,另一名兒童駕駛碰碰車。該碰碰車在未明顯減速的情況下與另一輛碰碰車的車頭正面發生碰撞,幼兒在慣性作用下,面部與碰碰車擋板發生直接撞擊。
游樂場現場監控視頻。
其提供的一份由深圳市龍華區中心醫院于4月2日出具的門診病歷顯示,初步診斷為51、61牙折斷,下唇裂傷。另一份該院的治療申請單顯示,治療項目包括前牙拔除術、口腔頜面軟組織清創術等,醫療費用合計為477.9元。
“醫生說,由于這次撞擊劇烈,可能導致恒牙畸形發育,后續要定期檢查。孩子年齡又小,這件事難免會給他留下心理陰影。”陶女士告訴記者,事情已過去半個月,幼兒園表示愿意承擔外傷處理等部分費用,但拒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及后續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將責任推卸給游樂場。然而,其認為,幼兒園作為活動組織方,并未盡到對孩子的安全保障義務,“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些是合理的賠償訴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查查數據顯示,深圳市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位于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老村社區創新路1600331號101、201,是一所民辦的全日制幼兒園,注冊資金為160萬元。
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相關工作人員:
積極處理
4月下旬,奧一新聞記者致電深圳市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該園正在積極處理此事,其他細節不便予以告知。
龍華區教育局:
責令幼兒園補辦備案手續
幼兒園與受傷幼兒家長達成一致
近日,龍華區教育局對此事作出回應。回復稱,該局高度重視,安排專人入園調查處置,聽取家長訴求。
關于幼兒園是否提前履行春游備案手續的問題,其回復表示,區教育局于2023年印發《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學生集體外出活動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幼兒園按相關通知要求履行外出報備手續。經核實,龍華區晶晶小明星幼兒園2024年外出活動履行了報備手續。今年4月組織幼兒前往東莞市塘廈鎮歡樂田園開展春游活動,因天氣多變等因素,未能及時在外出前履行報備程序。區教育局已責令幼兒園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并約談幼兒園負責人。
關于幼兒園是否與受傷幼兒家長達成一致解決方案的問題,其回應稱,4月30日,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在社區工作站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面談,經3小時溝通,雙方最終就事件處置達成一致的和解意見。后續,該局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同時進一步加強全區幼兒園外出活動報備管理。
律師:
幼兒園及游樂場應該對幼兒的受傷承擔一定責任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認為,無論幼兒園是否提前在教育局備案,都不能免除在發生意外事故時,如果幼兒園或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監護責任,則需要對學生的受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事幼兒在乘坐碰碰車發生碰撞時,未及時用手臂支撐前擋板,導致面部受傷。由于幼兒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不應該對此承擔過錯。
《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毛鵬律師表示,幼兒園作為幼兒上學期間的監管機構,放任幼兒乘坐帶有一定危險系數的娛樂設施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該對幼兒的受傷承擔一定責任。此外,游樂場在明知幼兒不具備安全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放任幼兒乘坐有一定危險系數的娛樂設施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手段,也應該對幼兒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相比較而言,由于幼兒園對幼兒的監管責任是法定責任,所以當幼兒發生意外傷害時,幼兒園的責任比例可能會相對大一些。
關于家長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及后續治療費問題,毛鵬律師認為,幼兒受到傷害后,家長認為幼兒后續需要定期復查,希望幼兒園承擔后續治療費用,是合理的,但具體后續治療費的金額以及次數應該以醫療機構的意見為準。
此外,家長認為幼兒受傷會造成心理陰影,希望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要求也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家長必須舉證幼兒因此次受傷導致嚴重精神損害,否則,法院可能對家長主張的精神損害不予支持或法院可能裁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會偏低,有的時候甚至無法覆蓋維權成本。因此,家長提出上述訴求前應進行相應評估。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劉正方
編輯:劉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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