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慶晚報、大慶高新區法院
5月17日,大慶市高新區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內容如下:
本院立案執行的高中來與李鐵輝責令退賠一案,案號為(2022)黑0691執649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申請執行人高中來向本院提交懸賞公告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李鐵輝,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23060219790701441x,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
如有關人員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申請人承諾自愿支付執行回款的10%的懸賞金。
案涉標的額:400000.0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
電話:0459-6679701、1780459827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鳳鳴路2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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