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一場“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朋友顧某借款250萬元。為擔保債務,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某將其持有的科技公司30%股權變更登記至顧某名下,但明確顧某“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僅享受每年15%的固定分紅”。協議簽訂后,雙方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025年,陳某未能按期還款,顧某起訴要求確認股權歸其所有并主張分紅收益。陳某則抗辯稱,該協議實為股權讓與擔保,并非真實轉讓。法院審理發現,雙方雖以“股權轉讓”為名,但顧某從未行使股東權利,且協議中明確約定“債務清償后股權返還”,最終認定該交易屬于股權讓與擔保。
二、裁判結果:擔保有效,但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權
法院判決駁回顧某要求取得股權的訴請,但確認其對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因雙方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顧某需通過訴訟程序主張優先權。這一結果體現了《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8條的核心規則:股權讓與擔保中,債權人僅享有擔保物權,而非股東權利。
三、俞強律師法律分析:股權讓與擔保的三大核心問題
1. 如何區分“真實股權轉讓”與“股權讓與擔保”?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指出,需從三方面綜合判斷:
真實意思表示:若協議包含“債務清償后返還股權”“債權人不行使股東權利”等條款,通常指向擔保目的。
主債權債務關系:無主債權的“股權轉讓”缺乏擔保基礎,可能被認定為真實交易。
權利行使情況:債權人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分紅,是認定擔保性質的關鍵證據。
2. 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根據司法解釋,即使雙方約定“債務違約則股權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該部分無效,但不影響擔保整體效力。債權人需通過清算程序(拍賣、變賣)實現債權。俞強律師特別提示,若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債權人將無法直接主張優先受償權,需另行起訴確權。
3. 實務風險提示
對債權人:務必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避免參與公司經營,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真實股東,需承擔出資義務。
對債務人:明確約定回購條款,防止債權人濫用股東身份損害公司利益。
對公司其他股東:若發現“股權轉讓”實為擔保,可主張優先購買權,維護公司人合性。
四、互動話題
您在經營中是否遇到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糾紛?對于股權讓與擔保中的“流質條款無效”規則,您認為是否合理?歡迎在評論區分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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