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說法】“好意同乘”需當心,小心“好心做壞事”!
案情回顧
劉某駕駛著未注冊登記的二輪電動車免費載著李某前往A地取藥,行駛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嚴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受傷后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無人承擔,李某一紙訴狀將劉某、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處理。對王某應承擔整個事故主要責任(70%)各方并無爭議,對于交警部門認定的劉某應承擔的次要責任(30%),劉某與李某則發生了爭執,劉某認為其最多承擔該30%事故責任中的50%,李某則認為,劉某應承擔該30%事故責任中的主要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述事實,劉某左轉彎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未戴安全頭盔負事故次要責任,但基于民法典“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的規定,應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故法院認定,劉某應承擔該30%事故責任中70%的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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