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吸案件投資人的訴訟地位
在非吸案件中,投資人的訴訟地位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存在一定爭議,不同觀點及依據如下:
集資參與人:依據《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投資人的訴訟地位被稱之為“集資參與人”。該意見采取追贓后返還資金措施,目的是維護穩定、化解社會矛盾。從法理上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未明確涉及集資參與人的利益保護,且投資人積極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推動作用,所以將其視為受損證人更為適宜。比如在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投資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而參與集資,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資金支持。不過,也有觀點認為,若將投資人視為被害人,更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因為他們在非法集資犯罪中受到了財產損失。
被害人:部分觀點認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應當賦予投資人以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從法律規定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認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被害人;從司法實踐角度,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投資人大部分損失無法挽回的案件,若不將投資人列為被害人,會導致他們無法通過民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也會造成信訪壓力,不利于社會穩定。例如上海地區近年公開的宋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賈某和胡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判決中,將存款人及被害人列為訴訟參與人并判決退賠經濟損失或發還集資參與人款項。根據訴權視角區分:從訴權視角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與追繳退賠程序的結合。若投資人基于訴的利益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其訴訟地位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視為被害人,二是在追繳退賠程序中為利害關系人,宜以被害人統攬其訴訟地位,但投資人在追繳退賠程序具有當事人所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若投資人基于作證義務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其訴訟地位同樣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證人,二是在追繳退賠程序中為利害關系人,宜以利害關系人統攬其訴訟地位,投資人只在追繳退賠程序范圍內具有當事人所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二、非吸案件款項追回資金來源
涉案公司結余財產:這是最直接的可能彌補損失的部分。在案件查處時,若公司賬戶上還有剩余資金,這部分錢就有可能用于償還投資人。例如某非法集資公司在被查處時,賬戶上留有部分未被轉移的資金,這些資金會被納入后續的清償范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財產:包括他們的個人存款、房產、車輛等。一旦其行為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個人財產將可能被依法處置用于賠償投資人。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購置的多套房產,在后續處理中可能會被拍賣變現,以彌補投資人的損失。
公安機關追繳財產: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會全力追查涉案資金的流向,追繳被轉移、隱匿的財產。像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將資金轉移到海外賬戶,公安機關通過國際執法合作等方式,成功將這些資金追回。
涉案公司貸款業務中的借款:如果涉案公司有對外發放貸款,借款人應償還的借款也會成為彌補損失的來源。例如某非法集資公司旗下的貸款業務,借款人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在追回后可用于補償投資人。
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員退贓退賠:部分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員為爭取從輕處罰,會主動退贓退賠。例如某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意識到自身行為嚴重性后,主動退還部分非法所得,為投資人挽回部分損失。
三、追回資金的方法
刑事立案前協商追贓挽損:在刑事立案前,投資人可以嘗試與涉案公司協商退款。
刑事立案后依靠司法機關:刑事立案后,主要通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來追回資金。投資人需要盡快攜帶身份證、投資合同、轉賬記錄等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報案登記,這一步非常重要,只有登記了,在后續資金分配時才有可能獲得相應份額。不建議再通過民事起訴的方式,因為一旦刑事立案,民事案件可能不再受理,而且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優先于民事債權受償。
四、資金分配方式
非法集資案件中,追回的資金通常按照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按比例分配,但前提是投資人已經向司法機關報案登記。例如追回了1000萬元資金,所有報案登記的投資人投資總額為1億元,那么投資了100萬元的投資人最終能分到的資金就是1000萬×(100萬÷1億) =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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