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被告人韋某作為被害單位的財務總監(jiān),利用實控公司進行自我交易,與被害單位簽訂虛假合同,分多次侵占被害單位共計人民幣979.2萬元。最終,韋某被判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韋某于2006年1月入職某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引擎公司,歷任財務部總監(jiān)、高級總監(jiān),2018年1月任公司副總裁,全面負責財務部管理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間,韋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某財稅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害單位簽訂多份虛假的財務盡調業(yè)務約定書、稅務咨詢服務協(xié)議書和稅務申報服務協(xié)議書,分多次侵占被害單位共計人民幣979.2萬元。
2020年4月20日,經公司報案,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了涉案的韋某及關聯(lián)人員、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在法院審理期間,韋某在親屬幫助下退賠人民幣50萬元,被害單位對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依法判處被告人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系公司負責財務部門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本應管理好公司錢款,但卻“監(jiān)守自盜”,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咨詢公司與公司簽訂虛假服務協(xié)議書,騙使公司對外支付服務費用,再據(jù)為己有,屬于典型的“內外勾結+自我交易”式犯罪行為,且侵占公司錢款數(shù)額巨大。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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