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昨天寫濟南薔薇女孩被涂白的事情,然后被一些山東地區的讀友吐槽,覺得當地人都不說什么,外地人為何會覺得不妥。
這或許就是當下的一種觀念上的不同。我在看到這件事的時候,第一感覺到的便是,一個城市如果連一個眾人愿意打卡的墻繪都容不下,覺得這是一種麻煩的話,代表著這種地方是不寬容的。
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觀點。
二,
今天的文章與昨天無關,這件事只是恰好發生在山東地區而已。我聲明一下,我的很多親戚目前都在山東工作,有醫生,有教師,有個體,甚至還有全國勞模。也所以,我不是在挑一個地方的刺,只是看到了而已。
而且,寫一個地方發生的魔幻事情,我認為對一個地方是有著好處的。對于普通人的生存空間,一定是有利的。
看下面這則新聞:
現代快報報道的,山東一村委禁止居民養貓狗,發了下面的通知。原話是,我們小區禁止出現養狗養貓現象,一旦發現嚴懲,不僅懲罰租戶,連帶戶主一起罰款。
這件事我的看法:
一是,罰款的依據在哪里,是民法典,還是刑法,或者是治安條例處罰?毋庸置疑,都沒有這個條例,因為國家不會有這種法律存在。那么就是一些人仗著手里的權力在胡作非為,以權壓人,私自制定懲罰措施。而這個行為已經涉及違法。
二是,管得太寬了,有這個精力不如去做一點實事。事實上現在的一些部門人很多,但辦事的少,普通人去辦事千難萬難,但它們卻有精力去管這些事。這種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早該被整治,但不知道為何,此類現象卻始終頻發發生。
三是,禁止養貓狗的新聞,去年12月份有一個。很不巧也是發生在山東。而且是發生在省會濟南。那次更惡劣,因為除了禁止飼養寵物之外,家禽也不可以否則上門捕殺。
當時是一位嫁到這個社區的女性發來信息求助的。大意是自己陪嫁的小狗從小就是自己養大,但現在要捕殺,是接受不了的。
這個本質一是上面說的管得太寬,彰顯權利,其次核心還是不夠善良和寬容。
有這個精力多管一下自己吧,民眾不是你們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的呼三喝四。
三,
另一個新聞,發生在重慶。
說的是一個20歲的男大學生在體育課后不慎墜入化糞池,盡管同行的同學及時報告和報警,但不幸的是人還是沒救回來。學校誠懇悼念了,媒體也報道了,警方也證實了。
這件事也有幾點要說的:
一個是這件事的一些細節。
一些知情者提供的信息如下:
“1.受害者為在讀外語外貿男學生,已逝世
2.事故時間大約在2025年5月19日下午4-5點,地點為對外B區操場和球場之間的化糞池
3.事發地無井蓋,用腐化木板掩代替井蓋,承重能力<3-4歲孩童體重,且,在此基礎上被綠毯掩蓋=受害者無法察覺、無法防備
3.與受害者同行的同學在事發時立刻撥打119求助、檢驗木板質量(已腐壞),后有老師用6米長桿伸入化糞池,無法觸底
4.因為綠毯的掩蓋,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我們會經歷:
驚惶墜落→ 吸入沼氣→窒息/灼燒感→ 嗆入污物→肺腐蝕/窒息→毒氣滲透→神經麻痹→掙扎無效→絕望溺斃
全程伴隨:黑暗封閉、惡臭粘液裹身、無法呼救的極端心理崩潰收起 ”
這個信息得到了諸多網友的證實。
信息基本無誤;
在上面透露的這些信息上可以看到一些責任的問題。
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學校作為校園管理方,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化糞池存在以下安全隱患,校方可能構成侵權。
化糞池不應該用綠皮遮住,甚至說你不修可以,但也不要遮擋,這樣會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尤其是校園這種人來人往的地方。
但即便最終達成和解,賠償,一個生命,20歲,這不是金錢和其他物質財富能交換的。
最后,問題的本質是,管得太少了。
和山東的相比,這個明顯是該管的,但卻沒有管。
四,
到這里不知道該說什么了。
上篇發廣告走了一部分人。
我想說的是,很難,今年以來是寫作最難的一年,我昨天一天寫了好幾篇飯錢都不夠,今天也是一樣。
不發廣告,估計寫不下去了。但底線是,算命的,雜牌的都沒有接。
謝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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