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林冬雪
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抵押權實現常存爭議。當商品房無產權證,僅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債權人能否優先受償?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給出答案。
2020年12月9日,某銀行(貸款人、抵押權人)與付某(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付某向某銀行貸款30萬元購買案涉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以該房屋設定抵押,并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還約定了如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超過90天,銀行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12月11日,某銀行按約發放貸款。然而付某自2021年3月起逾期還款,現某銀行訴請付某償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案涉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案涉房屋此前已完成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與抵押權預告登記。
法院審理后判決,付某需給付某銀行借款本金335,588.41元及利息;某銀行有權就付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本案核心在于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優先受償效力。雖預告登記本無本登記效力,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預告登記未失效且完成本登記,抵押權可溯及至預告登記之日。本案中,房屋已完成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無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故銀行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獲支持。
初審:林冬雪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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