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上下班理應是當代打工人的良好品德,若打工人因遲到違反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然而,僅因為早退1分鐘而直接收到《辭退函》,用人單位的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
王女士就職于廣州增城區新塘一家公司已有3年。一天,公司的人事通知王女士談話。王女士疑惑之余,打開了手機的錄音功能參加談話。
公司人事經理拿出視頻截圖,稱王女士在去年其中一個月內有6天提早下班,認為王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連續早退,按照規章制度,應當予以辭退處理,向王女士發出辭退通知。
王女士不服,認為自己不屬于早退,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的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還相應提起勞動仲裁與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有視頻截圖顯示王女士確實有在中午或下午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的情形,但是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照常理,用人單位會按月發放工資并按月審查勞動者的出勤情況,但此前公司從未向王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反而是隔了數月后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該行為明顯不當。
據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應當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
對此,廣東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碧云表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了要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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