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常見的無效情形,你知道幾個?
「法律解答」
第一,超越合理限度的罰款。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罰款并非一概無效。有些地方認為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權,實施罰款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構,企業無權對員工實施。有些地方予以認可,但是明顯超越必要合理限度嚴重損害勞動者。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訂) 第16條 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遲到、早退、曠工超額罰款
勞動者遲到、早退兩小時,用人單位可以扣除相對應兩小時的工資,并依據有效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予以警告之類的處罰。請事假一天或者曠工一天也只能扣除一天的工資,多扣工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該規定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一概無效的情形,最高院對于此等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中表達了相同的觀點,試圖統一實踐中各地因該條款無效后適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因為有些地方查明系勞動者主動放棄的,事后再主張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第四,不存在勞動關系條款。
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不因合同約定而排除,倘若勞動者認為雙方事實上形成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具體可參考,《》)
第五,工傷自負的條款。
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除員工自殘、自殺、吸毒、醉酒、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之外,即便勞動者存在過錯或因意外事件導致的亦可享受工傷保險。(具體可參考,《》)
第六,不得離職條款。
離職是勞動者的自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轉正后則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離職的條款無效。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脫密期、服務期等條款,亦不能限制勞動者離職,相對應的是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倘若用人單位予以扣押工資不結算工資報酬的,基本一告一個準。
第七,奇葩違約金條款。
倘若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離職的,應當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另外,倘若用人單位給員工分配住房、支付大額補助或者辦理戶籍等情形,可以約定員工提前離職應當返還。此外,雙方簽訂競業限制的,也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無權以其他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
第八,自愿放棄年休假、加班費或過期作廢的條款。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益,倘若用人單位安排了年休假勞動者自愿不休,可以書面提出放棄,但是也只是放棄本年度和上年度未休的年假。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安排,除了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不休的情況外,超過期限未休不能視為自動放棄。
加班費是勞動報酬。有些用人單位實施綜合工時制或安排勞動者調休制,勞動者加班的部分可以在將來通過調休的方式予以折抵,該情形為司法實踐所認可。但是用人單位以不休過期為由則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加班費的權益,該約定無效。
第九,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
這毫無疑問是無效的。勞動者結婚依法享有婚假,部分地區婚假長達30天,女職工生育有產檢假、產假、哺乳假、育兒假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或保證工作效率,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侵犯了員工的婚姻和生育自由,屬無效約定。
第十、造成經濟損失全額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承擔全額賠償,屬于無效約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成果、經濟收益以及超額利潤,故而應當承擔更多的風險,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風險、商業風險、意外風險等因素轉由勞動者承擔。即便員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損失亦不具備合理性。(具體可參考,《》)
第十一,任意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條款
用人單位的解除權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超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奇葩解除理由當然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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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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