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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處理離婚事務時,子女問題往往是最核心、最棘手的部分。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安排存在爭議,可以由法院裁定孩子今后的生活安排。法院有權就子女撫養事宜作出判決,并簽發《子女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s Order),明確規定孩子應由誰撫養,以及與另一方的聯系方式與頻率。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甚至可以下令中止一方與孩子的接觸。雖然這類命令相當罕見,但如果法院認定某一方的行為可能對孩子造成嚴重不利后果,也有可能作出類似決定。
今天我們將介紹一個真實案例 [2011] EWCA Civ 521>:在本案中,法院裁定母親不得與孩子見面,禁令長達18個月。
故事背景
本案的主人公是R女士、B先生以及他們的女兒小C。
2005年,R女士和B先生在一款交友軟件上相識,線下見面后開始交往。同年4月,他們搬到瑞典同居,并于2006年共同移居英國。
2007年2月,他們的女兒C出生。據B先生所說,R女士一直存在情緒問題,這不僅影響了兩人之間的關系,也對女兒C的成長造成了一定影響。
2008年11月,R女士曾試圖自殺,并因此住院兩周。
2008年12月,二人關系徹底破裂,R女士搬出了家。據稱,R女士的行為,包括與女兒相處時的情緒失控和自殺企圖,使B先生感到擔憂甚至恐懼。2009年1月8日,B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系列關于孩子撫養的命令,包括居住安排、特定事務處理權以及禁止接觸令。他希望法院能夠限制R女士與C的接觸。
在隨后的幾次庭審中,R女士反指控B先生曾對她實施強奸,并稱他有酗酒問題。但法院最終駁回了這些指控,認為這些說法不真實,是母親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作出的指控。法院作出了一份對父親有利的臨時居住令。
不過,法院并未立即切斷母親與女兒的接觸。法院指出,完全剝奪母女關系可能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在母親情緒問題未解決的情況下,法院判定她每周可與女兒見面三次,每次三小時,且須在聯絡中心由專業人員全程監督,以便進一步觀察和評估母女之間的互動。
關系惡化與接觸中斷
從2009年1月29日開始,母親在聯絡中心與C進行定期接觸。然而,多位觀察人員報告稱,R女士在孩子面前多次表現出攻擊性和爭吵行為,導致接觸氣氛緊張不安。
2009年12月17日,聯絡中心的負責人通知雙方,母親的行為已不利于孩子的情感發展,因此不再安排進一步的接觸。
觀察者指出,小C與母親的依附關系存在不安全感和焦慮,表現出矛盾心理。母親過去的失控行為可能使C感到恐懼,擔心再次經歷類似情景,從而導致她對母親既想親近又疏遠,產生了信任障礙。
C在接觸初期通常表現出抗拒與母親親密接觸,只有在有明確活動安排的前提下,情緒才逐漸放松。專家指出,C是一個“明顯脆弱的小女孩”,而母親缺乏對孩子需求的敏感度和適當的互動方式。
同時,根據多份接觸記錄顯示,母親在2009年7月、9月、11月和12月期間的多次會面中出現情緒失控,無法把孩子的需求置于自己情緒之上。在某些情形下,母親在情緒低落或憤怒時,幾乎無法專注于孩子的感受與安全。
專家評估
一名臨床心理學家指出,R女士當前表現出情緒脆弱、自尊心低、沖動控制能力差和易怒傾向,存在可能影響親密關系的人格特質。雖然她具備滿足C當前需求的能力,但她在憤怒爆發時,判斷力會嚴重受損,失去關注孩子需求的能力,從而對孩子構成風險。
精神科專家 Dr. Fear 的評估進一步指出,母親并無持續或嚴重的精神疾病史,也沒有濫用藥物或酒精的背景。但她具有在壓力下情緒不穩定的人格特征,這種特質在被激發時,容易出現情緒爆發,可能會讓孩子陷入受傷害的處境。
法院裁決
法官在聽取了專家證人和監護人報告后認為,母親當前的情緒狀態和行為模式確實對C構成了潛在風險。法官明確表示,父親并非出于操控或報復目的阻止接觸,而是出于對孩子福祉的保護。他在重新建立家庭生活(包括重新引入前妻和她的孩子)方面表現出謹慎和尊重,并盡力保留C與母親的情感聯系。
在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后,法院裁定:出于保護C的情感穩定,母親在接下來的18個月內不得與女兒進行面對面接觸,只允許間接聯系(如信件、照片、禮物等)。
R女士提出上訴,但兩次都被駁回。
上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依據了多數專家的證據,關于證據存在偏見的主張也未成立。
法院指出,雖然法官有義務盡力促進父母與孩子之間的接觸,但孩子的福祉始終是首要考慮。在目前階段,與其繼續通過訴訟爭奪接觸權,不如通過心理治療來更有效地恢復母女關系。
麗莎評論
本案再次凸顯了這樣一個重要原則:在處理兒童撫養問題時,法院始終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一旦法院認定某一方父母的行為可能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構成不利影響,就有權作出相應的判決,限制孩子與該方的接觸頻率、方式甚至中止接觸。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也提醒所有家長:不管離婚的時候是什么情況,請始終將孩子的安全和福祉放在首位。如果您發現另一方在行為上存在不當之處,可能對孩子構成傷害,務必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并盡早向法院申請《兒童撫養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來尋求法律保護。
如情況緊急,存在對孩子即時的危險,請立即報警,并同時與當地兒童社會服務機構(社工)取得聯系,確保孩子在第一時間內獲得妥善保護。
如果您對離婚孩子撫養或類似法律問題有疑問,歡迎咨詢麗莎律師行,我們的家庭法律團隊將為您提供專業建議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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