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味案件的線路、角色及法律認定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在辦理多個走私海味案件后,筆者發(fā)現此類型案件所覆蓋的線路、渠道較為廣泛,存在單個案件同時涉及不同方式進行走私的特征。大部分走私案件一般僅與某個模式產生關聯,如完全不進行任何申報的水客類型走私、通過低報或偽報從而偷逃應繳納稅款的報關走私、或是將貨物進行混雜從而蒙混入境的夾藏類走私等。
海味產品基于其特殊的屬性以及在港澳進行集散的特征,衍生出不同的走私線路及渠道,行內黑話包括快線、慢線、水路、陸路以及邊境線路等。線路與渠道對海味產品走私案件的認定存在較深聯系,一方面渠道的策劃、線路的參與往往會被認為屬走私核心行為,與責任大小劃分有關;另一方面不同渠道下追訴的人員范圍存在差異,即便在同一批貨物但因最終路線不同,可能對同一被告人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
現筆者根據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結合五類型海味走私案件的渠道及線路進行介紹,并分析其中責任認定問題。
一、水客渠道
水客渠道屬于走私海味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模式,一般稱為人工、慢線、陸路等,行為人通過招攬相關人員,頻繁來往于香港深圳、澳門珠海,通過螞蟻搬家的形式將海味帶到大陸,雖然再集散貨物。
水客渠道的參與人員主要有水客團伙內的組織者以及受雇傭人員,一般情況下組織、策劃的人員均會被認定為主犯,對于普通員工則根據參與次數、涉及貨值稅額等劃分主從。
對于水客類型的海味走私案,由于其屬于完全不繳納任何稅款的情況,因此偷逃稅款占貨值的比重較高,針對稅款的辯護主要會從計核基礎證據的采信角度出發(fā),考慮書證、電子證據能否真實反映實際進口貨值,并從中尋找扣減的空間。
二、海上渠道
海上走私海味的渠道可進一步劃分為大飛或大船兩類型,二者均是利用交通工具在沿海或內江內河中將貨物運輸入境。相對利用大飛直接抵達境內不同,以大船進行走私往往需要小船接駁,由此亦衍生出非設關地走私的相關認定問題。
海上走私的參與人員無疑包括交通工具的駕駛人,但在責任認定上卻與水客團伙有所不同。實踐中由于大小船只的工作人員對于所從事的行為并不當然知情,故相當部分的涉案人員可能只進行簡單的調查并提供言詞證據,隨后便會取保候審最終撤銷案件。值得說明的是,針對大飛與大船的船長責任認定上的區(qū)別較大,對于大飛船長由于線路的特殊性,其主觀上幾乎不存在辯解的空間,會徑直認定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然而對于大船的船長則需要結合主客觀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不僅需考慮其對于貨物情況的認識,也需要考慮船只航線的合規(guī)問題,實務案件中不乏因缺乏證明直接或間接故意而不認為船長構成犯罪的案例。
關于海上走私海味產品的證據問題,重點可關注行為人對于涉案貨物非法性的認識情況,并結合非設關地以及粵港澳海上走私等司法解釋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對于海上團伙而言,應根據具體層級提出不同的觀點,將當事人獨立于團伙之外,針對性地尋找罪輕或無罪的理由。
三、陸上渠道
陸上渠道主要指邊境路線,即通過邊境的非設關地進行走私,或直接以邊貿互市的方式非法運輸貨物。實踐中“越南線”、“廣西線”往往指的便是陸上走私渠道,根據辦理案件的經驗,若將貨物運輸到越南后再入境,一般便是利用貨車進行繞關走私,而對于直接采購原地為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的海味,則大部分通過邊貿互市的方式入境。
關于邊貿互市的法律認定問題較為復雜,其不僅涉及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同時還應參考當地的行政法規(guī)等,部分邊貿互市行為與歷史遺留問題相互交叉,難以以統(tǒng)一的標準進行認定及處罰。如筆者以往曾辦理的廈門大嶝島對臺商品走私案,當地對于本地居民及游客具有一定的免稅額度,對于利用免稅額度少量二次銷售商品的問題應如何進行認定當時亦產生了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關鍵還是應對主觀惡性進行考慮,若屬于明顯的化整為零、螞蟻搬家走私則應進行處理,對于為掙取少量利潤而受雇于他人的人員也盡可能從寬。關于陸上非設關地的問題,其與海上的人認定情況相似。
四、郵寄渠道
郵寄渠道即是通過快件的形式,將海味寄往境內,一般情況下會將貨物申報為個人物品或是未超出合理自用范圍的商品。對于快件的寄件人而言,只要其未與收件人進行合謀,一般構成犯罪;對于真實的消費者,即便郵寄的次數及數量較多,所面臨的情況亦只是補稅,而不會以走私犯罪論。郵寄模式重點打擊的是通過快件將貨物集散、隨后二次銷售的貨主。
郵寄渠道的海味走私案件,其辯護核心在于如何確定貨物已實際入境。根據辦理案件經驗,郵寄的包裹往往只有重量,而無貨值、數量等信息,換言之需要通過其他證據,如收貨、銷售記錄等確認涉案貨值;同時由于海味經營者的貨物來源較為復雜,如何確定已銷售或查獲的貨物為走私來源亦存在疑問。換言之,郵寄渠道下可重點審查貨物的郵寄路徑以及同一性問題,對證據不足的部分予以排除。
五、報關渠道
最后談到的便是一般貿易報關進口走私渠道,由于部分類型或原產國的海味產品并不允許進口,因此一般貿易報關較少。實務中遇到的一般為偽報原產地或是夾藏進口的情況。
偽報原產地將改變關稅稅率的適用,行為人通過此方式偷逃應繳納的稅款;而夾藏進口則應關注所涉及的罪名,若所夾藏的貨物屬禁止進出口貨物,同時報關部分又存在低報,也可能同時構成兩項不同的走私罪名,從而被數罪并罰。
以上是海味走私案件的渠道、線路以及法律相關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處理類似案件的關鍵應分為三步:確定模式,劃分角色,分析證據,三者結合從而讓案件獲得較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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