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
被告:陳陽
關聯人物:陳陽父親陳海
(二)案件背景
林曉與陳陽于 2012 年相識相戀,2014年舉辦婚禮,2015 年 10 月 19 日登記結婚,婚后未育。2022 年 10 月 26 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離婚時未處理登記在陳陽名下的一號房屋及配套車位。林曉主張房屋和車位系借名購買,陳陽則予以否認,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三)訴訟過程
林曉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和車位歸自己所有,并要求陳陽協助辦理過戶登記。陳陽辯稱房屋是自己購買,委托林曉代辦手續,車位是林曉的贈與。法院組織雙方對購房合同、轉賬記錄、社保記錄等證據進行質證,并綜合雙方陳述和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及車位的權屬如何認定?
原告主張:因社保斷繳受購房政策限制,借陳陽名義購買房屋和車位,應歸自己所有。
被告主張:房屋是自己購買,委托林曉代辦手續;車位是林曉贈與,均應歸自己所有。
購房首付款及貸款的性質如何確定?
原告主張:首付款中部分款項系向陳陽父親陳海的借款且已償還,貸款部分包含婚前財產。
被告主張:父親轉賬的 60 萬元是償還林曉墊付的首付款,林曉還貸行為屬于贈與。
財產應如何分割?
原告主張:若房屋和車位歸陳陽,陳陽應給予合理補償。
被告主張:房屋和車位歸自己所有,無需給予補償。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與贈與關系均缺乏證據支持
林曉未能提供與陳陽達成借名買房合意、借款合意的直接證據,陳陽也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委托代辦合意及贈與意思表示,故雙方相關主張均不被采信。
(二)財產權屬應綜合多因素認定
考慮到購房時間處于雙方戀愛期間,后續發展為結婚,陳海轉賬的 60 萬元更符合對雙方購房的贈與;林曉及關聯公司向陳陽父母的轉賬,認定為對贈與出資的回報更符合常理。結合房屋登記、首付款支付、還貸等情況,認定房屋和車位為雙方共同財產。
(三)分割方案應兼顧公平原則
綜合房屋登記在陳陽名下、其長期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林曉部分出資包含婚前財產等因素,酌情確定房屋和車位歸陳陽所有,剩余貸款由其償還,同時陳陽向林曉支付折價款,以平衡雙方權益。
裁判結果
陳陽名下的一號房屋歸陳陽所有,剩余貸款由陳陽負責償還;
陳陽名下的車位歸陳陽所有;
陳陽于判決生效后 180 日內給付林曉補償款 340 萬元;
駁回林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啟示
重大財產交易需書面約定:涉及房產等大額財產,無論基于何種關系,均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屬、出資方式等,避免糾紛時舉證困難。
資金往來應明確性質:轉賬等資金往來需通過借條、聊天記錄等明確款項性質,防止被認定為贈與或其他法律關系。
婚姻財產分割注重證據:離婚時分割財產,主張權利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日常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法律關系認定需綜合判斷:法院認定財產權屬時,會綜合考慮雙方關系、資金流向、行為習慣等多因素,并非僅依據登記情況或單方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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