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男子潘某在廣東伙同他人搶劫出租車,其同伙先后落網獲刑。2024年7月,潘某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14年。潘某不服提起上訴。
5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1年。
▲資料圖
潘某1974年出生,廣東人。2001年5月下旬,潘某與潘某哨、陳某、張某(均已判刑)共同商議搶劫出租車,交由陳某銷贓。
20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潘某伙同潘某哨、張某攜帶“三X侖”藥物、膠紙、電源線等作案工具,竄至廣州市天平架沙太路,乘坐胡某的出租車至新豐縣,途中要求胡某停車,停車后張某立即將車熄火并拔下車鑰匙,潘某、潘某哨則下車將胡某拉出車外。之后,三人一起將胡某推至路邊山上,用電源線、皮帶捆住其手腳,并強行給其灌喝放有“三X侖”藥物的礦泉水,再用膠紙纏住其嘴巴后,搶走其價值11.3萬元的車輛,后交由陳某賣得1.5萬元。
同年6月2日上午,潘某又伙同潘某哨、陳某、張某攜帶“三X侖”藥物等作案工具,以類似作案手段搶劫了楊某的出租車。事后,潘某親屬代為退賠楊某、胡某兩位被害人部分損失。
根據早年落網的陳某、張某供述,2001年6月6日,潘某還跟他們參與了第三次搶劫,搶走被害人謝某的一輛面包車。今年1月,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4萬元。
潘某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沒有參與第三起搶劫面包車的犯罪。
二審判決書顯示,經查,面包車司機謝某的陳述前后矛盾,且未能辨認出潘某就是參與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此外,本案中雖有陳某和張某的供述指證潘某參與搶劫面包車,但二人供述互相矛盾,對潘某具體實施了什么行為語焉不詳。2024年9月4日,已經出獄的陳某作證稱是伙同另一個男子共同作案,該男子其不熟悉,無法進行辨認。
二審法院指出,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潘某參與搶劫被害人謝某的面包車的犯罪事實。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潘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4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尋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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