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莒南縣分局發布2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因 20t/h生物質鍋爐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被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255,000.00元);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20t/h生物質鍋爐,被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13,437.00元)。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莒南)罰字〔2025〕004-1號
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7MA3WJKP84E;法定代表人:劉金紅;地址:莒南縣淮海路山東義信重工制造公司院內
2025年4月7日-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20t/h生物質鍋爐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25年4月7日在你公司辦公室現場制作的勘驗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照片,《關于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鍋爐建設項目涉嫌“未批先建”的函》、《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臨環(莒南)罰告字〔2025〕004-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請求,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魯環發〔2022〕13號)(一)建設項目管類--(8)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255,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0日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莒南)罰字〔2025〕002號
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7MA3WJKP84E;法定代表人:劉金紅;地址:莒南縣淮海路山東義信重工制造公司院內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4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擅自開工建設20t/h生物質鍋爐。
以上事實有2025年4月7日在你公司辦公室現場制作的勘驗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照片,《關于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鍋爐建設項目涉嫌“未批先建”的函》、《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山東萬鼎防護用品有限公司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臨環(莒南)罰告字〔2025〕00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請求,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之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魯環發〔2022〕13號)(一)建設項目管類--(1)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13,437.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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