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購買按摩服務,指定的按摩師卻離職了,消費者能否要求店鋪退還剩余費用?近日,騰沖一名消費者胡某就遇上了這樣的事,因與店家協商未果,胡某將店家起訴至法院。
2024年8月,胡某因腰腿疼痛,到某按摩店做按摩,因認可該店趙姓技師的按摩手法,胡某于當月底向按摩店預付了2400元,約定由趙師傅為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務50次。在后續(xù)消費過程中,胡某接受了按摩店推銷的項目,補交了7600元,約定按摩店為胡某提供的服務改為身體項目(全身除濕)88次。其間,按摩店向胡某出具了收據,收據上注明:本店聲明,服務期間,本人如果不滿意可換技師,如產生退款,未做完的項目金額可退給卡主本人。之后,按摩店為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務25次、全身除濕服務1次,其中除2次足腿按摩由他人提供外,其余幾次均由趙師傅為胡某服務。2024年10月,胡某多次聯系趙師傅預約按摩服務未果,到店詢問后,得知趙師傅有事返回東北老家,春節(jié)后即返崗。胡某認為事實是趙師傅已從該店離職,因與按摩店協商解除合同、退還款項未果,胡某向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類型的服務合同因服務過程中不同服務提供者的力度、手法、習慣等細節(jié)性的技術差異,會導致接受服務者產生不同的體驗效果,故案涉類型的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交付成果類的服務合同,其具有一定的專業(yè)人身屬性。因此,多數案涉類型的服務接受者會傾向或更樂意由專門的技師為其提供服務。具體到本案中,原告胡某在接受被告店里趙姓技師的服務后,基于對該技師的認可,與被告達成案涉服務合同。趙姓技師是否回店、何時回店不能確定,原告在體驗效果上無法達到預期,原告提出的解除案涉服務合同,退還剩余預付款的主張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并由被告按摩店返還原告胡某剩余款項9612元。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趙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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