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未婚同居后分手,雙方就彩禮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女方周某對民法典中關于“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有不同理解,對法院判決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近日,在貴州省普定縣檢察院檢察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
姚雯/漫畫
2021年7月,李某與剛滿17周歲的周某在外省務工期間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2月4日,雙方按地方習俗訂婚,李某向周某支付彩禮12.8萬元,向周某父親支付“水禮”(指男方提供給女方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1.2萬元。訂婚后,李某為周某購買了2158元的戒指、9799元的蘋果手機以及12332元的“三金”(金手鐲、金耳飾、金戒指)。2022年3月7日,雙方按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因周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3年8月,雙方因生活矛盾分居,李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周某父親返還案涉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3月,雙方舉行婚禮后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屬同居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經查,李某給付周某的12.8萬元彩禮已退還。法院認為,1.2萬元“水禮”及李某購買的戒指、手機、“三金”和微信轉賬共計71501元,符合當地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應當認定為彩禮。考慮到李某明知周某未達法定婚齡仍與其舉辦婚禮有過錯,且周某有婚禮支出、曾向李某轉款以及雙方共同生活約一年半等情況,法院于2023年12月判決周某、周某父親返還李某彩禮5萬元。
周某及其父親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二人認為法院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混淆婚約財產、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兩個法律關系;事實認定不清,按照地方習俗,“水禮”1.2萬元是男方給女方父母宴請雙方親友的費用,男方親友也參與消費,不應返還。
檢察官審查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1051條,該案中,周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李某訴請返還彩禮并非主張對二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屬于婚約財產糾紛,法院應當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時長及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并引用相應法律規定裁判。但法院引用了關于處理同居關系析產的法律條文進行裁判,與該案性質不符,屬于適用法律不準確。
同時,檢察官通過實地走訪、查閱卷宗,查明李某為周某購買的“三金”,其中價值1733元的男戒是李某自己佩戴;而周某曾支付4897元購買鉑金對戒(其中男戒是李某佩戴),支付雙方出游費用4203元,還為李某購買價值9299元的手機。法院卷宗中確實存在上述證據憑證,判決中卻無對該部分證據的審查認定情況。
檢察官走訪當事人所在鄉鎮村寨后發現,超過80%的村民認為“水禮”與彩禮有區別。在當地習俗中,“水禮”是男方提供給女方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因簡化流程而折現。這些費用在婚禮期間已實際消費,不宜直接認定為需返還的彩禮。
基于上述調查,檢察官對雙方充分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周某等一次性支付李某2.66萬元。周某履行完畢后,向普定縣檢察院撤回監督申請,該院依法對該案終結審查。
今年4月,普定縣檢察院針對該案判決在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向法院制發審判活動違法監督檢察建議,建議依法規范該類案件證據審查及法律適用標準,法院全部采納。針對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早婚問題,該院向周某父親(其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其依法全面履行監護職責,最大限度保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同時,該院還聯合當地婦聯、民政等部門進村入寨,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早婚、倡導文明婚俗等系列普法宣傳活動。
●編后
處理彩禮糾紛需綜合考慮法理與習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但在該類糾紛處理中,既要準確適用法律規范,也要尊重當地婚俗習慣。本案中,對“水禮”是否屬于應返還彩禮的認定,需要深入了解當地習俗,實地調查確認其實際性質和用途。
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調查,發現超過80%的村民認為“水禮”與彩禮有區別,是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在婚禮期間已實際消費。同時,還查明了雙方購買禮物等相互投入情況,為公平解決糾紛提供了事實基礎。
這提示我們,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既要準確適用法律,又要尊重地方習俗,更要查清各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時長及財產使用情況,才能實現定分止爭、化解矛盾。對廣大公眾而言,婚姻當以合法為前提,以感情為基礎,彩禮宜適度,回歸禮的本質,方能守護好婚姻家庭的幸福根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丁艷紅 朱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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