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旭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前天,安徽蕪湖的戈律師告訴我們:他為職務犯罪被告人鳳海飛辯護時,當地監察委認為他在法庭上言語不當,具體是他說了監委留置不當、存在刑訊逼供嫌疑等問題,監委認為是不當宣傳、詆毀司法機關形象,要求暫停其執業6個月。由此獲得了律師同行、媒體記者和學者的同情與聲援。
昨天下午,他又告訴我們:“是我理解有誤,司法局僅僅是向我了解一下開庭情況,并未要對我處罰,相關部門也僅僅覺得我用詞不當,要注意庭審禮儀、注意情緒化表達而已,這些我都能接受。請大家不要放大,引發更大范圍的誤解!”并且,該律師還威脅此前報道的財新網記者刪帖,“不然我要投訴了”。顯然,這是對此前聲援他的人反戈一擊,是在替當地相關部門說話。
前后的鮮明對比又引發了新一輪的輿情:除極少數律師對其報以同情式理解外,大多數律師和其他人士深感失望、不解和困惑,紛紛對其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不少律師紛紛發聲,又的說“該戈已跪,韓老師不值得?!庇械恼f:“卑鄙小人”、有的說:“軟骨頭”、還有的說:“這人有問題吧”、甚至有人直接謾罵其為“孽畜”。
雖然我對戈的處境和面臨的壓力深表理解,他可能有無奈的一面。但是,我仍認為他的所作所為確實令人不齒,此事件的影響非常惡劣,律師界由此蒙受的損失不可低估。
一、謊話連篇、欺騙公眾。
首先,當地監察委向司法局發函建議處罰他是真實的;其次戈律師被司法局約談也是真實的。作為一個成年人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怎么可能“理解有誤”呢?很明顯他企圖利用一句“理解有誤”在為有關部門“開脫罪責”、文過飾非。并且他還要求大家“請不要放大”,這與此前他要求聲援“放大”形成鮮明對比。正是此前他的有關言論引發了全社會廣泛關注和支持,如今他又來這一套,“翻臉不認人”。難怪不少人認為被他“當槍使了”、被他“欺騙了”。因為他出爾反爾,今天一套說辭,明天又一套,又推翻了此前的說法。
二、恩將仇報、以德報怨。
前一天他在乞求媒體和律師發文章聲援他,后一天他就威脅人家刪帖甚至要投訴寫文章的人。難怪微信圈總有人說他是“反咬農夫”,還有人說:“戈運龍‘反戈一擊’,上演了現代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對其個人行為大失所望。”還有的文章標題以“用完媒體威脅媒體,戈運龍成過街老鼠”進行報道,戈律師應稱為有學者表示:“戈律師應叫割律師”,有媒體記者表示:“戈律師應稱為鬼律師,戈運龍律師的表現太糟糕?!?
三、損害形象,傷及后人。
透過戈運龍事件,社會對律師界的評價降低,蒙受損失的是整個律師界。有網友表示:“律師界越來越‘太監化’”,還有網友說:“狼來多了,以后就沒有人信了,沒有人再愿意發聲了?!薄叭缤盒〕笠话?,這是典型的極度利己主義者?!北救艘苍硎荆骸按耸录粝碌暮筮z癥是當真正有律師需要時,沒有人愿意及時發聲和聲援了。”戈運龍作為律師群體的一員,這一事件暴露出的問題不僅僅是其個人的,更是整個律師界的。社會由此會對整個律師界作負面評價。因此,其損害是整體的,其影響是深遠的,其性質是惡劣的。
根據我國《律師法》第5條第4項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品行良好”,這也是作為執業律師的基本條件之一。正如網友所評論的“戈運龍在業務上不及格,在人品上不合格。”一個滿口謊言、出爾反爾的人能說是“品行良好”嗎?這樣的人怎能期待其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可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呢?如果不能恪守基本的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是不是可以對其執業品行進行審查呢?
律師,應當是有膽識、有風骨的一族,而非“諂媚”和“跪舔”之人。一個社會需要律師,不僅是因為他們具有專業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更是因為他們不畏強權和以身護法的勇氣。這一事件,也提示我們關注“律師應該是什么樣的”和“我們究竟需要什么樣律師”的問題。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時間并不長,且多為社會公眾所不理解,尤其是對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整體形象需要一個個律師的積極表現和正面宣傳。然而,如果都像戈運龍律師一般,終將摧毀律師制度,摧毀公眾對律師的信任。我們必須站在這樣的高度來看待“戈運龍事件”。 一個對幫助過他的同行、媒體和學者”無情無義“”忘恩負義“的人,怎么可以期待他是一名當事人信任的“合格律師”呢? 在中國當下,做律師確實不易,我深表理解。但是,一個人可以“無奈”,但絕不可以“無恥”。無恥的結果,必然是被世人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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