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深圳寶安區坪洲地鐵口,一名摩的男司機毆打一名女子,引發關注。22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發布警情通報,該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通報顯示,肇事男子曾確診精神分裂癥。對此有律師表示,如男子肇事時不處于發病期間,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多段網絡視頻顯示,5月20日晚,在深圳寶安區坪洲地鐵站口,一名摩的男司機辱罵一名女生,并多次毆打她的頭面部,致其摔倒在地,之后還駕駛摩的沖向女生,企圖撞人。所幸女生被同行人拉開,沒有被撞到。
打人男子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記者,即使楊某曾經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癥,如果不處于發病期間,在從事打人行為時被鑒定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能夠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被打女子尚不構成輕傷及以上的,這種行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楊某還需對被打女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該女子因被毆打遭受嚴重精神損害,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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