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塵肺病被認定為工傷,卻順利通過入職體檢進入另一家煤礦企業,引起原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質疑。向法院訴請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未獲支持后,該單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2024年5月,檢察官與馬某座談交流,了解案件情況及其訴求。
某煤礦原10名工人因患塵肺病被認定為工傷,其中的張某卻通過體檢順利入職另一家煤礦企業,這一詭異現象引起原用人單位某煤礦對工傷認定的質疑并由此引發行政訴訟。
因接連敗訴,某煤礦向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申請監督。隨著檢察機關履職的推進,塵肺病工人再入職之爭背后的真相水落石出。而如何解開一團“亂麻”,才真正考驗著檢察官的智慧。
再入職牽出工傷認定疑云
2017年3月,貴州某煤礦原10名工人向人社部門提供了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其間,某煤礦提出異議,多次中止認定程序。2019年8月,人社部門依據相關材料確認包括陳某、馬某、張某在內的10名工人患職業性煤工塵肺(下稱“塵肺病”),作出工傷認定,并向該煤礦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作出后,馬某等10名工人又進行了后續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均被鑒定為塵肺病7期,某煤礦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面對上百萬元的賠償壓力,某煤礦負責人卻發現了一件奇怪的事:被確診塵肺病的張某,竟然在2018年通過入職體檢進入另一家煤礦企業工作。因此,該煤礦對10名工人的工傷認定不認可,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人社部門撤銷對10名工人的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某等10人與該煤礦存在勞動關系,人社部門依據職業病診斷證明作出工傷認定并無不當,于2020年7月作出判決,駁回某煤礦的訴訟請求。
某煤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經二審、再審,法院均未支持其訴求。
“塵肺病屬于不可逆的職業病,張某已被診斷為塵肺病,不應該順利通過嚴格的崗前胸部X射線檢查,重新入職另外一家煤礦企業。”2021年10月,某煤礦向黔西南州檢察院申請監督。
、收到監督申請后,檢察機關通過查閱案件材料、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認為該系列案確實存疑,遂決定組成辦案組進行調查核實。
重新鑒定后真相浮出水面
辦案組經審查認為,拿到塵肺病診斷后,10名工人曾多次到省內各醫院拍攝高千伏胸片,根據塵肺病不可逆的特性,這些胸片對工人的塵肺病情況都應有所體現,因此,應當調取相應胸片進行查看。擬定辦案思路后,辦案組赴省內多家醫院調取了10名工人從2016年至2022年所拍攝的全部高千伏胸片。同時,走訪相關醫院,核查診斷流程是否規范,并詢問10名工人,了解其工作經歷與診療經過。
可當辦案組把10名工人的醫學影像資料拿到手時,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對高千伏胸片進行閱看,查明其是否體現了塵肺病特征,這對于缺乏醫學背景的檢察官而言是無法完成的任務。于是,在貴州省檢察院的支持下,黔西南州檢察院對10名工人是否具有塵肺病開展了專家咨詢。該院首輪邀請該州塵肺病鑒定專家團隊閱片,專家團隊發現工人張某的塵肺病胸片存疑。為確保閱看的準確性,該院又邀請了貴州省某醫院的專家進行第二輪復核,最終確認10名工人中僅有2名工人可能符合塵肺病標準。
專家咨詢結果不能替代鑒定意見,也不能直接作為撤銷工傷認定的依據,必須重新組織開展是否有塵肺病的醫學鑒定。但彼時的局面還需解決新的麻煩:因多年糾紛,工人們與某煤礦積怨較深,僅馬某同意重新鑒定,其余9名工人堅稱診斷書就是鐵證,不愿再次鑒定。
鑒定需要遵循自愿原則,工人不愿意鑒定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也沒有證據監督法院啟動再審。經檢察官釋法說理,某煤礦于2022年10月撤回了不涉及馬某的其他9份監督申請。
2023年3月,黔西南州檢察院申請貴州省醫學會對馬某進行是否有塵肺病的醫學鑒定。同年5月,馬某經鑒定無塵肺病。辦案組經討論并咨詢有關法律專家后,認為此次鑒定結果與職業病診斷證明結果雖然不一致,但兩者在證據效力大小上并無差別,不能直接認定馬某沒有塵肺病,證據較為單一也不足以讓法院啟動再審。同時,某煤礦雖然撤回了其他9份監督申請,但始終對9名工人的工傷認定持懷疑態度。
就在辦案組一籌莫展之時,轉折出現在檢察機關與人社部門的一次座談中。通過座談,辦案組了解到,10名工人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作出后,因為不承認工傷認定,某煤礦一直未領取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通知書。于是,辦案組決定在檢察監督階段推動該煤礦主動到人社部門簽收書面通知。
收到通知書后,某煤礦依法向貴州省人社廳提起了勞動能力等級異議,申請對10名工人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023年7月,在檢察機關的釋法說理和貴州省人社廳的推動下,10名工人意識到勞動能力等級不被認定將影響工傷賠償,最終都接受了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隨著10名工人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意見的出爐,真相終于浮出水面:除陳某確診塵肺病(勞動能力等級由7級傷殘提升為6級傷殘)外,其余9人的胸片均未見塵肺病特征。馬某經此鑒定確認亦無塵肺病后,在醫學上徹底排除了其患塵肺病的可能性。
分類化解實現爭議最優解
真相水落石出,但矛盾并未化解。手握新證據的某煤礦要求立即撤銷對沒有塵肺病的工人們的工傷認定決定,而除陳某、馬某外的其他8名工人都認為“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能直接用于工傷認定”。如何既維護法律權威,又平等保障企業和工人的合法權益?這考驗著檢察智慧。辦案組決定分類處置。
對確診患者陳某,黔西南州檢察院迅速啟動“維權直通車”,做好“后半篇文章”,協調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27萬余元賠償金。
醫學鑒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均證明馬某無塵肺病,檢察機關認為,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于2024年9月13日向黔西南州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其間,辦案組了解到馬某雖無塵肺病,但肺部確有其他疾病,加之近年來一直在為該案奔波,無法外出務工,生活窘迫。考慮到其家庭困難,法檢兩院同步向黔西南州人社局發函,建議其及時開展爭議化解工作,并組織行政機關、某煤礦、馬某三方開展協商座談。黔西南州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3日主動撤銷了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某煤礦向馬某給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助,雙方達成和解。檢察機關還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向馬某發放了救助金。
今年1月,黔西南州中級法院裁定再審。再審期間,某煤礦申請撤回起訴。日前,黔西南州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準許某煤礦撤回起訴,同時撤銷原一審、二審行政判決。
對其他8名工人提出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能直接用于工傷認定”的意見,檢察機關認為該意見合理,已建議衛健部門對8人再次進行是否有塵肺病的醫學鑒定,根據鑒定情況再進行處理。目前,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中。
【來源:檢察日報·政和周刊 作者:丁艷紅 鄧道迪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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