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賣員與貨車相撞......
5月20日,《檢察日報》第2版,以《援引格式條款拒賠,保險公司敗訴》為題,對陵川縣檢察院支持起訴助受傷外賣騎手獲賠案件進行報道。
援引格式條款拒賠,保險公司敗訴
外賣騎手張某在配送訂單的過程中被撞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保險公司卻以“職業傷害屬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經山西省陵川縣檢察院支持起訴,近日,張某收到了保險公司賠償的6萬元傷殘保險金。
2023年11月,張某配送訂單時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導致骨折。2024年3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職業傷害。同年9月,經人體損害程度鑒定,張某為十級傷殘。
張某所在的外賣平臺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新職傷騎手綜合險”,騎手每天必須通過外賣平臺向保險公司投保后才可以接單,保險費用由自己支付。保單約定,騎手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保險金賠償最高限額為60萬元,根據傷殘等級進行理賠,十級傷殘對應的給付比例為10%,保險公司應向張某賠償傷殘保險金6萬元。張某受傷后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該保險公司卻以張某屬于職業傷害,符合保單約定的免賠條件為由拒賠。
“明明是平臺強制投保的保險,為什么理賠時自己被拒之門外?”回到陵川老家養傷的張某決定向陵川縣檢察院求助。
該院受理該案后,檢察官迅速開展調查。經調查,檢察官發現,張某因不直接購買保險,對保險條款內容掌握得不全面、不細致,對于免賠條款并不清楚。此外,“新職傷騎手綜合險”系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合同特別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未采取例如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注意的呈現方式,也未向張某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屬于職業傷害作為免除賠償情形,沒有法律依據,排除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有違公平原則。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第509條、第577條的規定,張某在訂單配送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十級傷殘,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付傷殘保險金的義務,拒不履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張某起訴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經張某申請,2024年12月,陵川縣檢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張某起訴某保險公司賠償傷殘保險金的決定,并向法院送達了支持起訴意見書。今年3月,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張某意外傷殘保險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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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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