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后墻發現
一個長4.5米、深1.5米的違規化糞池
化糞池導致
房屋地基下沉、墻體開裂
法院將如何裁判?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近日
賓陽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因違規建造化糞池
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李國強在黎塘鎮城南路建房時,其房屋與隔壁房屋之間留有約0.7米寬的過道。建房挖地基期間,李國強發現過道內有一根明管排水。
2022年3月,裝修工人在隔壁房屋施工時發現,李國強房屋后墻處建有一個化糞池(長約4.5米、寬約0.55米、深約1.5米)。由于該化糞池此前被水泥板覆蓋并堆放雜物,一直未被發現。發現當日,李國強立即向黎塘鎮人民政府報告。經政府工作人員現場核查,確認該化糞池未接入市政排污系統且未做防水處理。
經查,案涉房屋的新租戶正在進行施工。該房屋的租賃關系如下:
2008年8月,黎塘某購物中心將該房屋出租給被告A公司。A公司下屬企業(現已注銷)隨后轉租給B藥業公司,被告劉志明作為B藥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0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
2009年9月,劉志明以加盟店形式繼續經營B藥業公司黎塘店,該店后于2019年9月注銷。
2018年4月,劉志明注冊成立被告C藥業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仍在原B藥業公司黎塘店的案涉房屋內經營,直至2021年8月左右搬離。
經查,案涉化糞池發現當日,原告李國強即聯系B藥業公司黎塘店前員工甘某(據劉志明陳述,甘某于2010年入職該店)。甘某承認,為方便員工如廁,該化糞池系由其雇主劉志明雇人挖掘。此后,李國強向政府相關部門持續反映情況,黎塘鎮司法所遂組織A公司、劉志明及李國強進行調解,但因劉志明缺席致使調解未果。
原告李國強認為,案涉化糞池的存在導致其房屋出現地下潮濕、地基不均勻沉降及墻體傾斜等問題,A公司、B藥業公司、C藥業公司及劉志明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據此,李國強將四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共同承擔房屋質量司法鑒定、評估等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關于四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國強2009年建房挖地基時尚未存在案涉化糞池。綜合案件事實及B藥業公司黎塘店員工甘某的證言,確認該化糞池系被告劉志明(時任B藥業公司負責人)雇人挖掘。劉志明的挖掘行為直接導致原告房屋受損,且損害狀態持續至今。鑒于B藥業公司黎塘店已注銷,相關侵權責任應由實際行為人劉志明承擔。
被告A公司作為出租方,其租賃合同相對方為黎塘某購物中心,對劉志明不具有安全管理義務;被告B藥業公司雖對加盟店負有經營管理監督職責,但對經營者私挖化糞池行為無監管義務;被告C藥業公司成立時間晚于侵權行為發生時間,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故三被告均非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于責任比例劃分、賠償金額及評估鑒定費負擔的問題
結合本案的實際查明情況以及鑒定機構出具的《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意見書》,法院酌情認定原告房屋自身缺陷及共同地基基礎導致房屋塌陷應自負30%的次要責任,被告劉志明承擔70%的主要責任。根據房屋加固和維修費用的《價格評估報告》認定加固與維修費用為167174元,被告劉志明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為117021.8元(167174元×70%)。評估鑒定費系侵權事實導致產生,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劉志明承擔70%的比例,故工程質量鑒定費14000元(20000元×70%)及價格評估費3500元(5000元×70%)應由被告劉志明承擔。
法院判決
一、被告劉志明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李國強經濟損失117021.8元;
二、被告劉志明同期支付鑒定評估費175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劉志明不服賓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南寧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志明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廣西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本案現已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本案系典型的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物權受到侵害,被侵權人有權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但被侵權人對侵權人侵犯其物權及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將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四被告均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劉志明員工甘某的電話錄音等關鍵性證據,綜合本案其他事實認定及證據鏈采信,確認被告劉志明在經營B藥業公司黎塘店期間在原告房屋墻角挖了化糞池,因B藥業公司黎塘店已注銷,造成原告房屋損害的責任應由該店實際負責人劉志明承擔,故法院最終作出了以上判決。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權利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物權保護進行了專章規定,物權編建立了完善的物權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了規范有效的保護方式。本案原告在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屋時,因侵權人私自在其房屋墻角挖建化糞池,成為導致原告房屋造成損害的主因,最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來源:廣西高院 賓陽法院
作者:俸梓燁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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