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日報,馮女士為幫助兒子購房,獨自舉債115萬元,因未能償還,馮女士和丈夫以及兒子兒媳一同被債主起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此案,法院認為該借款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子女也不認可該借款,因此僅由馮女士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馮女士與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幾年前,為改善兒子一家的居住條件,馮女士向張先生借款115萬元,用于給兒子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借款轉賬、出具借條等均由馮女士一人操作。
因馮女士未能如約還款,張先生將馮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兒子兒媳起訴。張先生認為,馮女士借款是為其夫婦二人的兒子購房,因此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同時,馮女士的兒子兒媳實際使用了這筆借款購房及償還貸款,因此,小夫妻倆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在訴訟中,田先生認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對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償還。兒子兒媳也認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馮女士未依約還款,張先生要求其償還本金及相關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馮女士的家人該不該承擔償還責任,法院認為,馮女士以個人名義與張先生簽訂借條,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條上以借款人名義簽字,也未對借款進行事后追認,且該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張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馮女士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因此,法院認定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不承擔還款責任。
同時,張先生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他與馮女士的兒子兒媳達成借款合意,兒子兒媳也不認可借款,因此兩人無需償還。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馮女士個人對張先生承擔還款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馮女士以個人名義與張先生簽訂借條,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條上以借款人名義簽字,也未對借款進行事后追認。張先生主張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開支,但是張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馮女士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也不能證明他與馮女士的兒子兒媳達成借款合意,兒子兒媳也不認可借款,因此兩人無需償還。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子女需要償還債務的情況:繼承父母遺產,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時,要在遺產范圍內償還父母的債務。或者子女為債務提供擔保的。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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