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聊天記錄能當作勞動合同嗎?法院:約定內容若包含勞動合同必備要素且按約履行,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梁心慈 作
本報訊 (記者 王琳熠 通訊員 張景華)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沒有線下簽訂紙質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爭議。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法院認為聊天記錄中雙方達成合意的內容包含了勞動合同必備要素,可視為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
徐某在求職過程中了解到某電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該公司聯系人的微信,在線溝通招聘細節。雙方在微信對話中就相關崗位的工作職責、休假規定、工資社保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明確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協商。徐某入職后,某電器公司按照約定,定期為其繳納社保、發放工資。
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支付工資差額共計5.9萬元。雙方對此產生爭議,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資。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書面形式條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具有可記載、可查用合同內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書面形式”需具備的“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和“隨時調取查用”的特點;從合同必備條款看,案涉聊天記錄可證明雙方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進行商議并達成一致,聊天內容已基本涵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符合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求;從意思表示要件看,雙方雖因平臺技術制約,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發送包含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續雙方也依照微信中約定的內容進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勞動、支付報酬,應認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成立。
法院一審判決某電器公司無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徐某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琳熠,張景華)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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