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簡述
小李和小張是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小李多次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小張使用。小張使用信用卡消費后,向小李出具借據,確認累計欠款5萬元。經小李多次催要,小張償還了2萬元,剩余3萬元遲遲未還。無奈之下,小李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剩余欠款及相應利息。
01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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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信用卡作為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工具,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小李將信用卡出借給小張使用的行為,實質上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小張返還小李剩余欠款3萬元,但對小李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02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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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基于對持卡人信用發放的金融工具,具有專屬性,根據相關規定,信用卡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否則會造成合同無效,持卡人將承擔全部責任。
將信用卡借給他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一、如借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現、詐騙等非法活動,持卡人可能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被認定為共同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持卡人可能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等罪名被迫追究刑事責任。
二、將信用卡轉借他人,不僅可能導致借款合同無效,使自身債權難以得到全面保障,還可能因他人逾期還款影響自己的個人征信記錄。此外,如果轉借過程中發生信用卡被盜刷等情況,持卡人還可能面臨財產損失。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信用卡本質上是金融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的信用貸款,將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由他人實際支配信用卡資金,屬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希望廣大市民能夠增強法律意識,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避免因小失大,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劉 琦 劉 燕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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