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某地一小學教師被指毆打十歲學生,并抱起學生懸空探出三樓窗外,威脅要將其扔下去。當地教育部門通報,對教師作出記過處分,給予校長誡勉談話;這名教師還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
這件事的起因,是學生用水槍朝教師面部噴水。雖然學生有錯在先,但當事教師的反應明顯過激。萬一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就悔之晚矣。
應該說,這件事的是非很清楚,但在相關報道的評論區中,出現了“有些學生就該好好管管”“家長不教育,又不讓老師教育”之類的評論,言下之意是當事教師的行為屬于管教學生,并無不妥。雖然只是少數,這樣的觀點仍有必要駁一駁。
首先,學生有錯在先,不代表教師可以任意懲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定,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懲戒的目的是教育,讓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并改正錯誤,而不是以傷害或恐嚇為手段,讓學生感到恐懼。
其次,不能輕視以暴力方式懲罰學生的后果。暴力不僅損害學生身心健康,還提供了錯誤示范,很可能讓當事和旁觀的學生誤以為能用暴力解決問題。這樣的方式即使看上去取得了短期效果,實際上有害于學生成長。對當事教師予以處分和拘留,既是保護學生權益,也是對暴力行為的必要否定。
學生犯錯,教師有權利也有責任實施教育懲戒,只要是合法合規合理的,就應該得到支持。與此同時,也不能滑向邏輯的謬誤,因為學生“應該管”,就不追究“管”的方式是否恰當。像上述事件中的十歲小學生,正是調皮搗蛋的年紀,也正處于社會化的過程中,如何讓其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防止再犯,需要教師的理性和智慧,也需要家校合作,共同解決問題。
教育是復雜而長期的工作,簡單粗暴要不得。
原標題:《新民隨筆丨如此“懲戒”?》
欄目編輯:郁晶陶 題圖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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