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溫州一母親疑毆打9歲女兒致死后,青島一9歲男孩又疑被其父親毆打致死。
5月20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發布通報稱,5月18日19時許,接黃島區某醫院報警稱,一男孩受傷送醫,正在救治。民警到場處置,經初步調查,5月18日16時許,王某元(男,35歲)在家中管教打罵其子王某某(9歲),致王某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王某元刑事拘留,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接連發生的家庭悲劇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對一個9歲的孩子,“管教”何以至此?
多家媒體援引當地醫院一工作人員的帖子報道,男孩疑似因玩游戲充錢,被其父親知道后用電線毆打,全身淤青。事發后3小時,孩子母親下班回家,孩子說身體不適,其母親隨即帶孩子去了醫院。然而,孩子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這位父親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傷害的故意?有律師指出,這需要綜合考慮其暴力行為實施部位、范圍、工具、時長、強度等因素。其次,此次造成孩子身亡的毆打行為到底是偶發的家庭暴力,還是存在長期實施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這些疑問還有待警方的偵查。
距離此次事件發生十天前,浙江溫州一母親管教毆打9歲女兒致死事件中,初步了解,疑似其母親因為女兒在校期間犯錯而進行管教,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相關調查顯示,“管教兒童”和“家庭矛盾”,成為了父母虐待兒童的主要原因。許多家長辯護時,常常提到自己是“為了小孩好”。還有家長表示,自己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把火氣發到孩子身上。在很多虐童案件中,由繼父、繼母所施虐,或離異家庭中所發生的悲劇,也屢見不鮮。
為人父母在養育孩子過程中或多或少都面臨過孩子“不聽話或行為不當”的情況,但連續發生的兩起家長“管教”孩子致死事件,正叩問每個成年人:行為矯正和情緒發泄的邊界到底在哪里?律師張玉霞認為,家長教育孩子,很多時候其實是一種遷怒或者發泄自己的情緒。一些家長不是以教育孩子、矯正孩子的行為,讓孩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偏差或者錯誤為目的,更多是在宣泄自己的情緒。家長沒有意識到孩子的行為可能與原生家庭的成長環境,以及他們長大之后的認知是有關聯的。家長要明確認知,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且要明確意識到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家長感知到自己非常焦慮,壓力過大,可以通過心理疏導等方式去調整和矯正自己的情緒,而不要把所有的“垃圾”情緒發泄在無法還手、弱小的孩子身上。
張玉霞強調,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更需要鼓勵和引導性的方式,用暴力的方式可能會得到暫時性的屈服,但必定會有“反噬”。例如,表面上孩子體現出服從性,但是孩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會顯現在后續的其他行為或看不見的地方,孩子甚至會采取一些“報復”行為,這種報復行為可能是針對父母,可能針對其他人,也有可能針對自身。涉事家長或許并未想過要奪走孩子的生命,但正是這種無知和粗暴,使得家庭教育逐漸滑向失控的深淵。
長期以來,社會上都有著“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尤其家長在輔導孩子做作業時,或者孩子調皮搗蛋時,更容易對孩子辱罵、貶低,情緒“上頭”了,就大打出手,施以暴力。甚至不少家長會覺得,自己小時候也是這么過來的。
但實際上,家庭教育中,毆打孩子視其情節都有明確的法律約束。我國有多部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家長持續對孩子實施虐待行為,導致孩子死亡,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施暴者往往是初犯,且為被害人父母,無主觀惡意,所以量刑“看似不重”,但對于家長而言可能會在悔恨中度過一生。
如果有更惡劣的情形,比如家長在打罵中使用具有明顯傷害性的手段,像棍棒、刀具、捆綁等,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在調查中發現監護人經常毆打子女,那還可能構成虐待罪,數罪并罰。
從社會層面來看,家庭暴力也存在“發現難、介入難”的情況。鄰里之間“清官難斷家務事”,很難插手或者干預,事態嚴重后,警方介入調查,雖然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但許多未成年人還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申請還需要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等代為申請,這也導致很多家庭暴力無法被及時發現和制止。
如何更好地構建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杜絕悲劇再次發生?張玉霞表示,關鍵是要加強家長的法治意識。部分家長一是法律意識淡薄;二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覺得自己打罵孩子輪不到外人來管。學校及兒童保護相關機構要定期開展法治宣傳,讓更多的家長更多的成年人去懂法、知法。當前,相關法律法規可以說較為完善,但在落地的過程中,要注意法律的“手”如何伸到家務事里面。尤其,對未成年人來說,他們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這時候一定要有公權力的干預。例如,如何去發現家長打罵嚴重甚至虐待孩子的行為,需要在法律法規落地的過程中進一步明晰。包括鄰居、親友、居委等發現家暴的第三方,如何更好地介入到反家暴聯防聯動機制里,通過公權力或者外界干預,能夠真正第一時間發現,并對未成年人進行第一時間施救。
看看新聞記者: 崔信淑 翟靜 阮麗
編輯: 翟靜 阮麗
責編: 崔信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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