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圖由豆包生成,提示詞:撤銷監護權
這并不是一條“正義沖昏頭腦”的建議,而是冷靜思考權衡利弊后給出的可行方案,全部有法可依。
近日,多起親生父母虐待兒童導致悲劇的新聞引發社會強烈關注,9歲圍棋天才少年不堪生父虐待跳樓自盡的消息更加令人心碎痛惜。
按理說,有一些父母因為道德觀念腐朽,或者性格偏激、患有心理和精神疾病等原因,長期毆打虐待親生子女,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可磨滅的嚴重傷害,實質上不具備為人父母的能力,應當被剝奪養育資格。
但實踐中,這些長期虐待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通常會被當成“打孩子、管教孩子”的家庭事務,很少得到有效干預,更鮮有用司法判決懲處施暴家長的案例。
那,這個問題真的無解嗎?其實不是的,解救虐待兒童的困境更多是因為政府和社會沒有積極作為。
剝奪監護權有法可依,只是實踐中很少執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的,可以由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特定條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終止。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富有監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對于那些長期暴力毆打虐待兒童,對孩子造成嚴重身心傷害的父母,先依據《刑法》定罪判刑,再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剝奪其監護權,將監護權移交給民政部門,再交由符合條件的家庭收養,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完全走得通的。不是做不到,只是做不做的問題。
現實中也有極少數判例真正剝奪了親生父母的監護權,例如陜西漢陰縣今年就撤銷了一位長期家暴親生女兒的父親監護權。遺憾的是,孩子的監護權被移交給了爺爺,且父親并未被判刑,因此這位可憐的女孩并沒有完全脫離父親的陰影籠罩。
虐待兒童難以處理,根本原因是孩子無處可去
那么,既然法律層面沒有障礙,為什么現實中虐待兒童的那么多案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呢?這里面最主要的困難,是剝奪親生父母監護權后,孩子的撫養責任由誰來承擔。
父母一方虐待兒童的,如果沒有離婚,撤銷一方監護權等于白瞎,如果離婚了,還要考慮另一方的撫養能力、重組家庭配偶意愿,防止孩子才出虎口又進狼窩。
父母都虐待兒童的,撤銷父母監護權會優先指定其他家庭成員撫養,但這種情況下,因為家庭的紐帶關系,孩子并不能真正擺脫父母控制。交由民政部門,也就是交給福利院撫養的,要由財政負擔成本和風險,政府其實動力不強。而且福利院的成長環境……咱們都知道,相當湊合。
所以,撤銷父母監護權容易,撤銷之后怎么安置孩子才是最頭疼的。
很多時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主動作為,就是因為解決不了妥善安置孩子的問題,于是就選擇批評教育的和稀泥做法。
領養健康兒童的需求一直未被充分滿足
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打通社會領養渠道,讓長期受虐待的孩子在法院判決之后可以不經過福利院,或者在福利院短暫中轉后就進入有意愿有能力的收養家庭。
實際上,隨著不孕不育發生率的逐年提升,社會家庭生育觀念的轉變,中國社會領養兒童的需求是在快速上升的,并且,其中大多數領養需求都沒能得到滿足。
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福利院里未被領養的很多都是殘障或有先天重大疾病的兒童,撫養這些兒童的負擔太重,收益太小,令很多有領養需求的家庭望而卻步。
而被親生父母虐待的兒童里面健康的比例很高,是相對更容易被領養的,難點只在于領養的條件比較嚴格、手續比較復雜、周期比較漫長。
一點建設性意見:
把社會領養的堵點打通,為遭受長期虐待的兒童找一對沒有血緣關系但稍微“正常”的養父養母,絕對是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更有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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