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21日訊近日,家住紹興的韓女士反映,她16歲的兒子偷偷去文身店在手臂上文了一朵花,她知道后非常氣憤,去找文身店維權,要求文身店把兒子的文身洗掉,并賠償相應損失,結果卻碰了釘子。據了解,孩子文身花了600元,但是洗掉可能要幾萬元。那么,文身店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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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鄒建強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文身店經營者的行為是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之規定,不適宜未成年活動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本案中文身店老板沒有盡到上述應盡的義務,屬于違法。
其次,因為小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合法權益被侵害,其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向文身店要求損害賠償。另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場所運營單位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還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全社會應當形成一個良好的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環境和氛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 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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