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昨天浙江一個村向村民收衛生費的新聞在網上炸開了鍋:
網曝永康市一村發布通報,凡是在村里居住的本地村民和務工人員一律按照大人80元/年、小孩40元/年的價格收取衛生費,另外停車費一年500,凡是不在規定日期繳納的,一律鎖車,6月1日對村里全面大清查,未繳納的按大人200元/年,小孩100元/年查處。
若是在城市里,這點收費很普遍的,大家也很習慣。但在農村里收這樣的費,很多人不淡定了。
“古山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這也是為了村里的衛生環境,村里開大會定的,每一個村民公共區域也要保潔,改變我們的居住環境。”
鎮政府工作人員的回應很到位,農村也是要講究衛生的,也是要整潔的,也是要風景如畫的,也是要青山綠水的,而這一切是需要投入人力、財力和物力的,離不開錢的。這方面又沒有國家撥款,咋辦?只有向居住在這里的人員收取。
而此次引發輿情,說明從前沒收過,此次收費“村里開大會定的”,那就有了合法性和正當性。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只要不抵觸國家法律和政策,村民會議就可制定和村有關的制度,而關于農村收衛生費和停車費,國家的法律政策并沒有禁止收、收多少的規定,也就談不上“抵觸”了。
衛生費的收取和使用,屬于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范疇,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予以決定,不需要經哪個部門批準。注意,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是“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而不是由政府批準(也不需要向物價部門報批),政府無權干涉村民的自治權。
如果村里干部不想麻煩,什么事也不做,或者說做事都按照最低標準做事,哪怕搞成臟亂差的典型,那也是可以的,反正就你們村里自己享受這生活。但這樣的村干部要你何用?
肯定有網友要抬杠:假如村里要求村民交衛生費800元一年,也算“自治權”?這不是很扯淡的問題嘛,800元一年就通不過村民會議了,這還用說?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非常清晰,村民自治權的地位非常高,此類衛生費、停車費完全屬于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會議作出決定即可了。
還有網民提出500元停車費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個問題不難回答,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私有,你不管將車子停路上,還是停自家墻角,都占用公共資源,既然占用公共資源為什么不能收費?對占用公共資源不收費,就相當于讓沒占用公共資源的村民吃虧,那怎么行?
還有網民說,車子停家里院子里也要收費?姑且不論有沒有這樣超大的院子,就說有吧,這么大的院子符合農村宅基地占地標準?不要搞錯概念,這里是浙江農村啊,地少人多是浙江省的省情,家里有停車位還不是多占地的?更得收停車費。
村民會議若能通過收衛生費和停車費的方案,那肯定是經過反復研討的,特別是停車費這樣的問題是各家有各家的說法,比如有人家沒車,有人家有一輛車,有人家有兩輛車,有人家是小轎車占地小,有人家是大卡車占地大……如果都按照自己的想法,各家說各家的想法,八輩子也談不攏一個方案,所以只能做折中,一刀切的折中。任何收費方案做不到絕對的公平。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一般是村委會執行和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如果衛生費和停車費方案被村民會議通過了,村委會就得貫徹執行,該收的費必須收上來。當然了,收來的錢要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好好用來維護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建設好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如此,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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