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實施細則》(豫公通〔2018〕66 號),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錄取分值 10%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 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按照錄取分值 5%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
2.根據《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辦法》,歸僑、僑眷考生照顧 10 分錄取,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 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憑《臺灣同胞投資證書》, 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照顧 10 分。
3.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06〕 22 號文件精神,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 題的意見》(豫發〔2007〕7 號)精神,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其子女報考本縣(市、區)高中的,照顧10分。
4.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對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子女入學 給予適當照顧的通知》(豫教基〔2004〕69 號)精神,派駐各地進行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的子女,報考當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顧10 分。
5.根據《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學校的,照顧 10 分;報考其它學校的,照顧 5 分。
6.軍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軍區政治部 印發的《河南省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 實施細則》(政聯〔2012〕 1 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軍人子女中招優待政策的通知》(豫 政聯〔2019〕2 號)要求執行。各軍分區(警備區)政治工作處 負責審查上報優待對象名單,省軍區政治工作局匯總核定后報省 教育廳,省教育廳將優待對象名單轉發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駐 豫武警部隊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的教育優待參照 執行。一級至四級殘疾退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按照民政部、教育 部、總政治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的通知(民發〔2004〕192 號)要求執行。
7.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 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3〕90 號)要求執行。
8.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后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 號),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的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在初中畢業后參加我省統一組織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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