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留下300萬巨債,兒子拒絕償還債務,還表示“我爸借的錢憑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園找他!”所以這錢到底該不該兒子償還呢?近日,這起涉及"父債子償"的司法判決可是引發了社會熱議。
2022年底,老王向老劉借款300萬周轉生意,卻在半年后破產猝逝,留下70萬房產和3.6萬存款。當手持借條的老劉找上門時,小王卻甩出一紙《放棄繼承聲明》并撂下狠話:"死人欠債與我何干?"不得已,老劉將小王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小王10日內用父親遺產還債。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那么很多網友估計就納悶了,既然是以遺產償還債務,那在本案中兒子都已經放棄遺產繼承了,為何法院判決放棄行為無效,還要承擔債務呢?值得注意的是,小王在父親去世后,將遺產中的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并使用銀行存款支付喪葬費用,這些行為構成遺產管理的實質性操作。
問題的關鍵就在這,放棄繼承那就必須徹底放棄,完全隔絕與遺產的物理接觸,因為哪怕是為保管遺產的必要處置,都有可能觸發法律認定。而小王過戶父親的車,動用存款,這就達不到放棄遺產的要求。所以即便寫了放棄遺產聲明,后續管理遺產的行為還是構成了事實繼承,所以還要以逝者財產先行償債,也就是放棄繼承≠不用管債!
不僅如此,法院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對遺產價值進行評估:房產現值180萬元、存款25萬元、車輛15萬元,合計220萬元。根據"限定繼承"原則,小王僅需要在這個范圍內承擔債務,也就是說他本來只需要用這220萬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就行,但是債權人舉證小王在這之前轉移了部分貴重物品,導致最終執行金額提高至300萬元。
最后大家可要注意了,父債子償,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并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在現代法律中他是一種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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